Re: [讨论] 史上最速枪决

楼主: mshuang (竹碳乌龙)   2016-05-13 01:21:45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推 kaikai1112: "时间拖太久骂?动作太快也骂?" 不就是完全不按规矩 05/11 06:24
: → kaikai1112: 想拖就拖 想杀就杀....所以才众人挞伐的不是吗??? 05/11 06:25
: → kaikai1112: 人命不该是政治操作的工具 这应该是大家都认同的.... 05/11 06:27
: 推 kaikai1112: 19天 这种快到连反废死的人都错愕的时间 根本就是儿戏 05/11 06:30
真的吗?在过去还有更快的死刑犯
至于所谓的规矩?请问哪条法律或是规范规定该多久枪决呢?
任何不论是法律规定规范等等都是在一个讨论之下产出
不管他是经过投票、战争、正反两方的辩论甚至是所谓的黑箱作业
过程或许可议但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在
比如黑箱作业,当权者一方自行讨论,受到当权者方的支持者认同
但是在没有社会共识的情况下,你就不能说他的做法是错误的
是的我们可以借由这个案例来达成一定的执行规范
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这个案例执行者有错
不戴安全帽罚钱,这条法律通过前你就不能说没戴安全帽违法不守规矩
既然规矩都不存在又该如何遵守呢?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1:44:00
请参考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http://goo.gl/vYq1qA上面附的表格都对过没问题,各承办人确认后,法务部部长签完名就可执行。该讨论的应该是明明有既定的流程,为什么前面还有42个死刑犯没执行?在补个连结说明:http://goo.gl/lnweK5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6:24:00
明明就还没过非常上诉的提起时限 就匆匆打掉.....而且执行前也没有告知辩护律师 也没有告知家属.....居然还有人认为程序上没有疑义.....过去还有更快的???那是因为过去是本质就是威权政府居然拿这种法治观念倒退的例子来自圆其说.....就算他是一个至恶的生命 程序上也是该给他该有的尊重因为我们不像郑捷一样 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尊重生命存在的杀人魔.......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6:32:00
楼上,有没有读上面连结第二点之二跟第四点?最高法院检察署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将死刑案件陈报法务部:(二)被告或其辩护人收受判决书尚未逾十日者。四、法务部令准死刑案件之执行后,应即函送最高法院检察署转送相关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指派行检察官于三日内依法执行死刑另外补充上一个签十八日执行的死刑的部长叫陈定南,签结的死刑案叫郑太吉案规定找给你都不看?你真的有认真做功课吗?还是跟着别人喊杀人魔喊爽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6:43:00
所以呢 如果要速决 执行前为什么不通知家属跟律师???如果可这样草率不告而杀 第二点之一是设假的????反正赶快在你提再审前打掉 一了百了不是吗........家属跟律师不想用 跟来不及用 这个差别很清楚吧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6:49:00
规定上不是写了吗?是辩方要主动申请,期限十日内。也开了生死庭、高等法院也三审定谳了,都造规定走,有什么好疑问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6:51:00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6:53:00
该谴责的是那些不照规定走,还压在法务部的41件死刑卷宗吧!你附那连结然后勒?国内的死刑规定流程就不是那样啊,一直拿国外公约限制国内规定?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6:56:00
我有说压案的不该谴责吗???未善尽告知义务 突袭执法的 难道不用谴责???????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6:58:00
那就对了啊,明明就有死刑流程规定,请问郑捷案有什么好疑问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6:59:00
反正刘政鸿也都合法阿 天赐良机的突袭拆房 也不用谴责国家施政就是应该有可预期性 这是人民信国家的基础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7:00:00
你确定你的中文理解能力没问题?自己在好好读读:(二)被告或其辩护人收受判决书尚未逾十日者。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7:01:00
如果一个国家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一天到晚偷袭人民你要人们怎么信任政府 服贸的本质不也是这样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7:03:00
关刘政鸿屁事?不要老是这样道理讲不过人家,就错误推导逻辑!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7:05:00
错误推倒个屁 你没发现刘政鸿突袭执法的说词跟你一样反正我一切合法 没必要跟你说我几时要执法(杀人 拆房)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7:08:00
所以又要乱类比喽?规定在那边自己在好好读读!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3 07:15:00
是阿 刘政鸿也是只会钻空窗期 叫别人去读规定然后对自己选择性突袭执法 都略过不提....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8:05:00
唉,实在没什么兴趣跟你扯有的没的=_=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08:44:00
“过程或许可议”就表示“可以说他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次事件最悲哀的就是法务部长的想法竟然跟link1234差不多。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05-13 08:46:00
权力很大 想打就打 打了郑捷有没有帮LIS洗白效果??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8:51:00
最悲哀的是前面不照规定走,前面押了41个死刑犯卷宗;然后照规定执行了,在那边哭哭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09:06:00
照规定就是对的?那不就是“依法办理,谢谢指教”吗?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9:25:00
那你前面不照规定执行的理由跟逻辑是?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09:29:00
理由逻辑“简单说”就是两公约啊,只是你认为无理。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09:51:00
http://goo.gl/Z72SLR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我国并非会员国,最高法院不宜引用联合国决议作为判决理由,况且两公约并未规定不得判处死刑,最高法院的判决属个案,对各级法院并无拘束力。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00:00
两公约也没说前面的死刑判决违法啊,你想表达什么?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10:31:00
没有共识+争议那么大的议题就不要在那边ㄧ直绕照成国家空转!最后在那边怪蓝怪绿?有什么法令就照着走,你觉得有问题就去说服民众修法,而不是用奇怪逻辑要人家硬要接受观点当初修改“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还不是陈定南当部长时修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39:00
所以陈定南是神?再来拿刘政鸿当类比说实在并不奇怪而且民主社会里没有共识加争议大的议题本来就会一直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10:42:00
所以你现在要推翻以前的作法吗?你有先跟社会沟通吗?我不反对死刑执行法制化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43:00
绕,就算造成国家效率降低(是不至于到空转啦)也是身处民主社会的人本来就应该有的认知。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3 10:45:00
1.没民意基础就硬要挑战台湾人继有观念 2.你自己看上面的实施细则,那点违反规定? 3. 每次道理讲不过人家,就错误类比给人家扣帽子?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52:00
好我要先更正我之前没有提出质疑的“罗莹雪依法办理”这个说法,事实上从法律人的观点,罗的作法是非常无视法律人执法应具备的严谨程序的。可以参考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24082/要回答你的2.,我会说所谓的违反规定当然不能只看实(上一行最后一个实字是多打的)不能只看一条法律,也不该违反整套程序(包含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条),尤其越是重大、越是争议的案件,就越是要遵守程序,今天罗莹雪明明知道死刑案件还有非常上诉跟再审甚至释宪等等程序要跑,但他选择无视这些,他就不是依法在执行这次的死刑。你的1.我没有意见,3.的话你的智力无法理解类比那我也只好放弃。
作者: nolag (达文喵)   2016-05-14 00:25:00
要等跑完那些程序?那没有案子可以结了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1:32:00
楼上这种把法律专业当空气的发言倒无可厚非(反正程序也不是你要跑),罗莹雪自己践踏专业当然活该被骂.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2:27:00
请问根据上面“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多久才能执行死刑?上面规定也说了根据规定非常上述期限规定是十日阿!唉,法律人 xd, 看得懂规定吧!?倘若觉得规定十日太短,多久合理?此案18日、郑太吉案20日,你要多久才觉得合理?每一项表格上的事项都经承办人确认过,期间也确认过没非常上述案送达阿,法务部部长最后才签字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4:46:00
规定十日确实太短,“合理”的作法应该是让这个案件的争议降到最低,但罗明知道这个案件的争议大到他的律师团一定会准备再审跟非常上诉等程序,却利用现存的十天让死刑执行表面上合于法令,却引起社会更激烈的争议。你稍早提出的“没有共识+争议那么大的议题就不要在那边一直绕”这个看法真的很威权,你没有意识到这点吗?(好吧还是试着类比)今天换成食安、动保等同样具有明显/重大争议的问题,你会觉得政府照现在的法去走去执行就好了吗?为何换成刑事程序你就无法理解呢?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7:05:00
我已经跟你说明 为何我如此类比 郑捷执刑与政鸿拆屋如果你觉得类比不当 是不是该指出是哪里不当而不是只会绕圈子说话 然后说别人扣你帽子....说不出来就闭嘴 不然跟你批判的政客何异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7:32:00
郑太吉执行死刑:郑捷执行死刑= 绿营执政时执行死刑(20天):蓝营执政时执行死刑(18天)= ?: 刘政鸿拆屋?(错误类比)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7:42:00
拿这种框架当然觉得别人都错误类比啊,这里有人跟你在跟你比较蓝绿吗?可以抛开蓝绿框架吗?你该不会觉得“过去本质就是威权政府”是在讲民进党?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7:45:00
我都照他的逻辑啊xd, 不然你写写看你的类比?自己都说抛开蓝绿了,从过去到现在都是依这死刑执行要点实行的,有什么好疑问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7:47:00
你只是把自己的逻辑加诸在对方身上,这串真的没有人在跟你怪蓝怪绿OK?k的类比就是 政鸿拆屋=莹雪杀郑捷=强调自己合法但合法并不等于合理,更不等于不需要疑问。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7:50:00
辩方律师自己没在期限内(10天内)向最高法院申请非常上诉,你真的懂问题在哪吗?这样的类比可以相等吗?你的逻辑谁教的xdxd功课不好好做,又在哪边呱呱叫?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7:55:00
呃…你要用这种程度来计较字句,那就换用词啊。“你link1234这串一直强调的依法”跟“政鸿依法拆屋”的依法还有“莹雪杀郑捷”的依法都是同一种依法。依法了然后呢?为什么依法的事情就不准别人疑问。那只要有一个法律规定政策可以黑箱作业那政策就可以黑箱作业了耶,你真的懂问题在哪吗?一个“照法条走就无敌”的社会并不是“法治社会”,我建议你先搞懂“法治”的意涵再反省为什么你的说法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00:00
你看你如果对这样的“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不满,应该去修法阿,因为从以前到现在都是这样执行,怎么会扯东扯西?欧,道理讲不过人家又要人家先搞懂法治xd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03:00
好吧,实在不想扯这个,但你知道“死刑案件执行实施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03:00
黑箱作业在哪?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也是定后送立法院同意的啊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04:00
还法律人勒,规定在那边,从以前到现在ㄧ直都照着规定走有什么好疑问的?是啊,法规命令还是有送立法院同意啊,当初会这样做,就是要给法务部裁量权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06:00
它是法务部的内规,只要法务部发函就可以成立了,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06:00
期限内不提非常上诉,怪人家执行死刑?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09:00
然后勒,从以前到现在都是这样执行的啊,怪人家不通知你吗?道理讲不过人家就说人家权威xdxd 你真的有搞懂问题点吗?你怎么不怪辩护律师不搞清楚状况?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11:00
不不不我现在真的不打算怪什么不通知跟速杀郑捷,我现在真的只想强调你在这件事的态度完全是威权的,我也不期待你会去搞懂法治国是什么意思,因为搞懂了你也可以不要接受,OK的。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16:00
怪东怪西,功课不好好做,连资料还要人家帮你找?立法院公报:http://goo.gl/OVf5Be法律人xd,你连找资料做功课都不会!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21:00
可以再多找些资料吗?你真的觉得这种资料可以证明立法院有审核通过你津津乐道的“要点”?不过我真的不会找资料跟做功课,还真是卸卸你惹(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24:00
看的懂立法院公报吗?召委会问:各位委员,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就上公报了啦唉,为什么要我浪费时间陪你做这种事,自己上立法院网站key in关键字ok?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30:00
是阿是阿 刘政鸿拆屋依据哪一条不是你口中的立院通过那么我们不就该说政鸿天赐良机拆得好 是吧.....立任何法条都是有其立法精神 不去看立法源由与精神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32:00
还不错,原来对立院公报的理解只有这种程度的人也可以用力分享自己对院会的评析(而且还有点用)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33:00
却拿着法条文字做文章 不就是所谓法匠在做的事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33:00
感谢link1234的无私付出~~~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35:00
法条规定不详细不周延 让有心人(LIS刘政鸿)有取巧空间难道只因为他是法条 说个两句都不行(反正依法行政阿)人都打掉 屋都拆了(人也自杀惹) 难道连讨论改进都不准反正一句"依法行政" 就无敌了对吧........既然二条之一给人民救济空间 那就不该用二条之二偷袭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41:00
..........., 唉=_=,真的很无言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41:00
不然二条之一是定来骗人吗????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42:00
楼上的,你在崩溃什么啦@@?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43:00
无法针对别人的论点回复 就只会说崩溃 无言....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44:00
郑捷是三审定谳+特别开了生死庭辩;啊就10天内辩护律师都没非常上诉啊,更何况等了18天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44:00
打着觉醒旗帜 帮威权思想宣传的又不是我你有没有看新闻 行刑前一天 LIS 还说不会这么快隔天中午就打掉了....这不叫偷袭 什么叫偷袭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46:00
刘政鸿案如不满,可以上诉要求国赔----》这两件案可以乱类比吗?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47:00
会让连支持死刑的都感到诧异 不是没原因的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47:00
逻辑不好就算了,还ㄧ直在那边乱类比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48:00
上诉哩 房子都拆了 人都自杀了 怎么回复原状逻辑不好的是你上不上诉关拆房当下行政行为屁事要类比的当然是 LIS执刑 刘政鸿拆屋 两个行为本身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52:00
家属告,地方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在上诉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52:00
扯到后面有没有救济 是没招了吗?????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52:00
link1234你知道你这句话让两件案更好类比了吗.......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53:00
郑捷都三审定谳了,你还要再上诉什么?即使在提非常上述理由也不会过,麻烦你先搞清楚状况,ok?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54:00
好吧还是感谢你不会在平常的议题里宣扬威权思想。thx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54:00
好阿你要乱扯 所以 LIS 的行政处分本身 不能救济????提非常上诉理由不会过 跟偷袭不给机会提 是两码子事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4 08:56:00
唉,算了,我投降了,没办法沟通-_-#,看看尚市长有没有时间纠正你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5-14 08:56:00
到底是谁逻辑不好...今天是律师觉得被偷袭....是救济未完 而不是非常上诉不被受理的问题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6-05-14 10:05:00
我对某人早就投降了,没办法XD
作者: nolag (达文喵)   2016-05-14 14:21:00
再审跟非常上诉没有期限,不须要等三审定谳就是该跑的救济都完成了把例外的救济当作必要程序再去喊程序正义 根本无理律师只提他来不及,如果真有重大理由,怎都不提?现在有问题的是那40人不早点死一死,不是郑捷太快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6-05-17 03:38:00
被偷袭个头阿 明明是律师自己失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