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废死派的谬论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4 13:05:11
1. 国家的目的为保障个人权利与追求社会利益.
2. 法律的目的为维持公义与保护人民法益不受他人之侵害.
3. 法条的内容应合于其目的并对受作用人最低限度的侵害其权利.
对以上内容有疑问的话麻烦请自行参阅各基本理论教科书.
当一个人侵害他人法益时,
法律作用的目的在于确保他不会再次侵害他人法益.
这个过程有些人称为惩罚, 有些人称为教育.
有些人认为重罪当死, 有些人则否.
此一差异乃基于个人文化背景与价值判断不同.
就跟一般人认为不戴头巾就该被石头丢死很荒谬一样,
有些人也会认为犯罪就该被国家处死很荒谬.
文化并非法律设计应遵循的优先原则,
特别是以侵害人身法益作为维持公义手段的刑法.
为了确保犯罪者不会再次侵害他人法益,
光是关押一段时间是不够的, 必须施以适当教育才能有效避免.
当然杀死犯罪者也是一个方法, 但是基于最小侵害原则,
若关押并施予教育可以达成与杀死犯罪者一样的作用,
那法律的设计就应该采用前者而非后者.
同样的, 若一个犯人已经不再有侵害他人法益之虞,
基于最小侵害原则就不能再进行无意义的关押.
而以目前对死刑作用的研究来看, 死刑的效果并不明显.
世界国家大多数走向废死的原因,
虽然部分是基于参与国际社会所需(这也代表废死对他们而言利大于弊),
但主要还是正常人权法治国原则演绎的自然结果.
当然有些人只会觉得这篇跟自己想的不一样, 真他妈的荒谬.
然后用小学生吵架的方法撑到自己是最后回文者, 好脑补自己大胜利.
他们只认为自己就是正义, 根本不会去试着去理解现实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4 13:44:00
利大于弊xdxd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6-04-04 14:06:00
什么是正常的呢 在台湾 不正常也是正常的一种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6 14:18:00
有看这篇的记得开个灯再看看他们接下来的反应(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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