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废死开始支持凶嫌使用判决书报复?

楼主: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6-04-03 08:30:09
首先我先说,刑事诉讼,没有原告,没有原告,没有原告
只有公诉人、自诉人、告诉人、告发人、请求人
第一,我们司法够信赖了吗?
如果今天全民都不信赖司法的话,这种遮蔽如果再配上政府
司法黑幕,威信下降时,这时候你会不会怀疑利维坦??
想想白色恐怖判决,连法官都是假的,证人假的,共犯假的
所以告诉人不只人名接露,这是有一定可以去支持的面向。
第二、修复式司法
首先应该这样分析,刑法里面犯罪可约略分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
告诉乃论乃以告诉人告诉发动为诉讼条件,一般偏向轻罪,可以去谈和解
一审言词辩论前可以撤回诉讼,二审以上若达成和解几乎会给缓刑
非告诉乃论一般都是我们想像比较恶性重大的罪,有无告诉
国家都会发动侦查体系来追诉。
而本件寻仇案件是,告诉乃论...
这种告诉乃论性质很容易被想成是,刑逼民,索求高额违约之类
另被告心生不满。
但是,因为其实告诉乃论之罪本质恶性不重,所以只要谈好和解就可以
又法院资源有限,大家鼓励诉讼外解决纷争(ADR),这种结合刑事民事连动更是
并且如果能和解,代表被害者的损害已经被修复,国家刑事就无需再介入
所以会积极排调解、和解,利用各种机会晓谕和解,诉讼外、诉讼内
此时双方个资早就接露完全了,在最容易被寻仇的告诉乃论中
什么都不接露怎谈和解?怎做修复式司法,和解绝对不是排了两个调解庭问题吧
那如果是这样,各地方地检署法是不是都要隐蔽??
他起诉做多人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3 14:28:00
我觉得第三方司法单位做资料保护是比较可行的,以后要和解由加害人律师向第三方司法单位申请,在由第三方司法单位询问受害者的易见不要为了方便,只方便律师向对方和解就忘了保护受害者应该摆第ㄧ位!过去都没注重这一块,下面地方的警察接保护令接到累死!光那种离婚、家暴的案子民事保护令多到压力超大,警力又那么不足;更别说这种出人命的上面的出张嘴巴、思考不周,下面的人可是做的要死要活。先考虑怎么样做可以减少伤害,再来考虑做不做的到。否则,信不信,最后都丢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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