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 是为候选人解套?还是在陷人于不义?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4-08-27 12:37:23
  原刊登于:民报论坛
  网  址:http://ppt.cc/V41k
  日前,由于选罢法监票制度的修正案未能在立法院临时会内通过,使得
之前因台北市长参选人柯文哲无法监票而引发热议的监票议题更加受到瞩目,
  柯文哲阵营更为此发起活动号召民众协助监票。
    而在数日之后的 23日,全国各大报章媒体上出现一则新闻,指出中选会
  考量引用现行选罢法59条第5项第1款之规定,透过让包括政党在内的各方推荐
 “地方公正人士”的方式,让连胜文以外的参选人也有机会享有监票权利。许多
  媒体也据此认为柯阵营的监票问题将因此解套。
但这真的是解套方法吗?还是其实是在践踏法律、陷人于不义呢?
直言之,今天中选会是明白让支持特定参选人的团体推荐监票员,怎能将
  这些人称为“地方公正人士”呢?这不是公然“睁眼说瞎话”吗?而相较于监
  票权受目前规定明文保障的候选人,要求其他候选人去抢夺剩下来的监察员名
  额,堕入争夺政党及地方阵营推荐监票员名额的修罗道,又有何公平、公正可
  言?以谎言为基础授与监票权难道不是陷候选人于不义吗?
中选会当然有权力去解释何谓“公正人士”,但如果“公正人士”竟与由
  特定政党、阵营推荐的监票员划上等号,进而使得无党籍候选人必须要和这些
  政党、阵营合作才能够享有原应享有的监票权利,台湾的选举可还有无党派候
  选人公平参选的空间?而选委会将遴选公正人士的工作外包给候选人难道不是
渎职吗?
的确,随着时间的经过,离候选人推荐监察员的期限也越来越近。这也使
  得许多人认为若无法在推荐期限前完成修法,即使修正通过也只是枉然。但推
  荐期限的问题并不是无法透过立法手段解决。事实上,只要在修正条文中明订
  该次修法适用于本年度选举,并对因修法获得推荐监察员权利的对象提供适当
  名额的监察员及补推荐期间即可解决。至于因此增加的预算则可以动用预备金、
追加预算的方式支应。
或许,对于包括柯阵营在内所有选罢法未明文保障监票权的候选人而言,
  在当前不合理的监票制度下,为了得到监票的权利、确保投给自己的票能确实
  拿到,中选会指出的路即使是会陷自己于不义的旁门左道也得硬著头皮走下去。
  但对中选会来说,就算选罢法修正案未能及时通过,则明明有“各机关、团体、
  学校人员”这条可以直接和有公信力的公民团体合作的路可以走,又何必硬要
  将“公正人士”的范围扩大到有特定立场、支持特定候选人的政党、阵营推荐
  的人选,冒着被指控“行政不中立”的风险,让选罢法里的“公正人士”成为
  笑话呢?
而更重要的是,当无视问题根源避走旁门左道变成一种习惯,选举结束之
  后,还会有多少人去关注问题重重的监票制度呢?选罢法是在 2007 年修法后
  才成为今日的面貌。而在 2008、2010、2012 年的各大选举其实就已经有不少
  无党、小党候选人为此吃尽闷亏,只是他们的处境没有人在意,媒体也不曾给
  予应有的注意。如果不是因为吸引媒体及众人目光的柯文哲坚持以无党籍身分
  参选,选罢法的监票问题恐怕永远也上不了媒体版面。
    如果我们错过了这次修法的机会,台湾究竟什么时候才能让帮助那些与既
  有政党、财团、地方势力保持距离,可望为政治带来清明气象的候选人打一场
  真正公平的选战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