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垮台湾创作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原本应该要赶稿的,但即便今天无法睡觉,也必须告诉大家这件事,
拜托请各位花5分钟看看这篇文章,真的拜托拜托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点30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8楼礼堂,将召开
第5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倘若修正草案顺利通过,将会是
压垮所有台湾创作者最沉重的一击。
http://ppt.cc/rBFI
修正条文于网页最底端
条文有太多荒谬之处,譬如对于“非营利目的”使用它人创作的权利过度扩张
(特别是音乐类作品);避免冗长,只向大家说明最可怕的第13条修正: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前两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简单来说、依照修正结果,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权将无条件归雇主所有。更夸张的是,在乙案中,如果没有契约
明定,创作者将连人格权都丧失!!!!!!!
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该作品的作者,他的老板才是!!
他的老板付了薪水以后就变成“制造那个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过,台湾的创作圈将会永远成为一滩死水。
7/9下午,台大侧门智财局一楼广场,将会有一群伙伴为全台湾的创作者
怒吼,如果你支持台湾音乐人、台湾画家、所有用灵魂丰富台湾内涵的创作人,
而且时间允许的话,请务必到场支持!!
或者分享这个讯息、用任何方式告诉大家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伙伴们的粉丝页,请给他们加油!!
我是一个极为渺小的创作人,这也是我能为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响了。
希望二十年后,台湾还能是一块宝地、能够让我站在上面,画台湾的故事。
原FB出处:http://ppt.cc/qR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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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修改法案之前在噗浪上就看到不少创作者在谈论,
明天就是第五次的公听会了,或许有些创作者忘记注意这件事,
请大家帮忙分享高调啊!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39:00先前在服贸板和本版都有讨论过这件事情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0:00给雇主权力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业外创作根本离谱
作者:
metra (没茶)
2014-07-08 15:41:00终于来了啊(扶额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2:00非营利使用的部分,我认为应该非告诉乃论化,把设定使用条件的权限还给作者,而不是由政府越权替作者决定限制或开放
作者:
kanjiya (猫猪猪)
2014-07-08 15:43:00打压个人权利
有看原条文和修正原因吗?我不觉得你提的地方有什么问题虽然从修正原因来看,乙案不修正也没差,反正雇主都会订契约要求著作人归雇主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8:00这个条文的问题是,和雇主资源无关的下班时间的创作也能拿走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9:00八卦那边还在扯上班时间受雇主所托制作的作品
第十三条和雇主要求以外的自行创作的作品有什么关系…?有"于职务上完成"这句吧?那下班的创作哪能拿走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53:00这是给人法律漏洞去凹,如果他的受雇型态不是定时上下班?
应该是有语病存在吧 于职务上完成没啥问题问题在于 谁来界定你创作的时候 是不是在执行职务中?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55:00还有,这样下去集体创作全都不能挂名,把个人成就完全抹杀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56:00人格权是著作权的核心,创作根本意义的自我表现本板上#1JMG_PrT起的这串讨论过
作者:
akirakid (子连れ狼ー仔猫篇)
2014-07-08 16:05:00预计会去路过开直播, 希望听过后能更理解此一议题影响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6:09:00所谓的职务范围内必须更明确的区分职内职外例如上班时间内,直接接受业主委托的案件而且这样把人格权整碗端走,没有区别财产权和人格权的条文也和台湾本来采取柏恩公约的著作权法立法原则相斥
作者:
dian9 (点点)
2014-07-08 16:15:00推
可是"职务上"完成本来就是原本的条文…对乙案有疑虑的话,用甲案就是了,虽然我看不出来事先有把契约定好会出什么问题。也许有实务上的理由?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6:26:00现行法公司想要取得著作人格权是必须约明的当法令改为对公司有利时,会严重侵蚀作者的议价空间对强势者有利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我是更偏激的认为,绝对公平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对弱者不利法律就是要对弱者有利才能达成真正的平衡
作者:
akirakid (子连れ狼ー仔猫篇)
2014-07-08 20:02:00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4-07-09 11:07:00现在才看到,高调!
作者:
akirakid (子连れ狼ー仔猫篇)
2014-07-09 13:17:00沃草会在Livehouse.in开台直播,可以看沃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