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单一选区相关制度合宪?释字721评析(上)

楼主: WuWeGo (~*威哥打真军*~)   2014-06-09 15:18:54
原文载于:http://blackdickpower.blogspot.tw/2014/06/721.html
自2005年第7次修宪至今已迈入第9个年头,9年前的6月10日,台湾的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正式
挥别施行多年的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在国、民两大党的通力合作下,成功于宪法增修
条文中将选举制度更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式并立制,并大幅删减立法委员席次至113席,配合
极高之修宪门槛,此次的制度改革或可用尘埃落定称之。
  未料,2008年1月12日,初登板的新制度便引起漫天波澜,选举结果一出,才发现单一
选区并立制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得票与席次不成比例,以及离岛与本岛席次得票数差距过于悬
殊的现象。于该次选举堪称惨败的民进党旋即提起大法官释宪,请求大法官就单一选区并立
制进行解释,无奈大法官于第1343次会议议决不受理案件第10案中驳回该次声请。2012年,
同样的惨剧再度上演,在野的民进党依然于该制度的运作下,于区域选区中以44.61%的总得
票率,仅获得36.98%的区域立委席次(27席)。同时,不分区席次5%得票率门槛亦大幅阻扰
小党进入国会之可能,就此制宪联盟与绿党即提起大法官释宪,望能针对单一选区两票式并
立制与5%得票率门槛进行宪法解释。
  大法官最后终于受理该次释宪案,并于修宪即将届满9周年的6月6日,作成释字第721号
解释,正式宣告单一选区两票式并立制合宪,乍看之下仿佛为此一争议划下句点。话虽如此
,仍有细观本次释宪文之必要,透过爬梳大法官之论理脉络,寻找出大法官是否确实提出令
人信服之理据,为先前诸多之纷纷扰扰作出合理之裁示。
  先从释字第721号解释之解释文看起,短短两句话如欲道尽为何单一选区两票式并立制
未与民主宪政秩序相违,此种工程未免过于惊世骇俗,终究需进入解释理由书之脉络中,方
能体悟大法官所认定之合宪理由为何。释宪理由书第一段开宗明义便强调修宪并非毫无界限
,若因修宪而更动宪法奉为圭臬之最高原则,如民主共和国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基本权核
心内涵、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等诫命时,纵使是具备宪法效力之修宪条文,大法官仍有宣告
其违宪失效之可能。此论述模式无非是承接释字第499号解释以来一贯之见解,强调修宪仍
应遵守既有之宪法界限,而非放任修宪者得恣意为之,以区辨修宪与制宪之差异。于确立修
宪条文并非不得由大法官宣告违宪后,后续关键便在于大法官对前开之宪法根本原则如何诠
释,以及涵摄至本件所争执之修宪条文中,又如何认定该条文并未与宪政秩序互相牴触。
  解释理由书第二段是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1项与第2项之介绍,大法官于此即说明了现
行立法委员选举制度之规范内容为何,与实际上此制度将如何运行等。经过第二段之制度介
绍后,旋即进入了本次解释中最精华的个案涵摄部分,也就是大法官如何认定单一选区两票
式并立制与不分区席次5%得票率门槛并未违宪之论理过程。
  大法官于第三段即以宪法第129条破题,在漫长的释宪实务历史上,本号解释可谓首次
对宪法第129条投以关爱的眼神,使宪法第129条终于有机会跃上了宪法解释的舞台;过去纵
使是与选举有关之解释,大法官也从未提及此条位于宪法本文末端之选举原则要求,仿佛因
体系位置过于偏僻,以致多遭时代所冷落。不过,正由于大法官终于注意到这条与选举制度
密切相关,但未曾援引之选举基本原则条款,故大法官如何对于选举原则之内涵为诠释,自
然备受关注。论及宪法第129条中之平等选举原则时,大法官强调此为宪法第7条与第17条之
平等权与选举权之具体化规定,然而话锋一转,未见大法官对于平等选举原则之内涵为任何
的开展,便强调选举制度将视各国之政治文化差异而定,开始如宣读官方文书或复述政治学
教科书式的教条内容般,朗诵并立制兼具选区代表性与政党多元性之功能,最后以极为突兀
之结论表示:“此一混合设计及其席次分配,乃国民意志之展现,并未牴触民主共和国与国
民主权原则”。
  先从本号解释有关平等选举原则与并立制合宪性之论据来评析,就平等原则部分,大法
官至多仅表示宪法第7条之平等原则与第17条之选举权与平等选举原则具普通特别关系,涉
及与选举有关之宪法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平等选举原则,进而强调选举制度的选择不能有碍
民主共和国原则与国民主权原则之实现,其后便戛然而止,完全未见平等选举原则之具体内
涵为何,且于个案中将如何适用。固然于释宪声请书中指摘并立制将违反平等选举原则,尚
不至于指摘大法官此举是天外飞来一笔,但大法官对于平等选举原则之论据反而让人留下没
头没脑且匪夷所思的错愕感。如果本件与平等选举原则无关,那大法官直接表明即可,又何
必画蛇添足般提出此一原则?如果本件确实与平等选举原则有关,则平等选举原则之内涵究
竟为何,而本件又为何不会与平等选举原则相牴触?种种的疑问,伴随着平等选举原则初次
于释宪实务出现,且唐突地于舞台上消失,不禁让人感慨,身为制定选举制度所需遵循的重
要基本原则,于本次释宪案中实与龙套角色无异。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若我们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判决为借镜,不难发现同样也是论
及平等选举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历来判决中一再强调平等选举原则之内涵在于确保无
论是选举权或是被选举权于形式上均能平等的实现,所有人在政治意志形成的过程中皆一视
同仁具有相同的影响力。于平等选举原则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强调尚有二项子原则,也
就是“计算价值平等原则”与“结果价值平等原则”。计算价值平等原则是指每位选民所拥
有的投票数都相等,且每张选票所拥有的加权比重也相同,不会因为身分地位的差异而使某
些人的选票具有较大的政治影响力;此原则也就是我们时常听到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结果价值平等原则是指每位选民的选票除了具有相同的政治影响可能性之外,于国会席次
分配上更具有相同的影响力,选民的政治意向应有效的反应在国会的席次分布上;此原则简
单来说,也就是若A政党具有40%的民意支持,理论上A政党于国会中也有具有40%左右的席次
以发挥相应的政治影响力。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此项见解后,也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讨论
,无论是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理论铺成的批判或是对于其见解的补充,均可看出平等选举原
则于德国运作下所呈现的蓬勃生命力,其内涵也益发充实。
  本文并非要鼓吹“外国的月亮比较圆”,也无欲认为台湾的大法官解释就必定应将德国
见解奉为圭臬,甚至全盘援引。本文要强调的关键是,平平都是一个重要的选举原则,在德
国的释宪实务中,透过反复的援引与扩充,其内涵是可令人理解且丰富的。“反观”本次的
释字第721号解释,大法官对于何谓“平等选举原则”的论述,几乎可说是付之阙如,如此
的解释模式又如何能令人理解此原则究竟所指为何?而大法官在此原则暧昧不明的情况下,
又是如何能援用此原则迳行宣告并立制合宪?重点绝非台湾是否应仿效德国,引入德国的实
务或学说见解,更关键之处反而在于,为何台湾的大法官无法于解释理由书中建立一套属于
台湾的、内容详实的选举原则论述,甚至使此一重要的宪法原则宛若昙花一现般于解释理由
书中一闪即逝。
  接着就来分析本号解释认为并立制合宪的理由。大法官首先强调选举制度五花八门,各
国都未必相同,其原因无非在于为适应各国之“政治文化”,使得立法者拥有一定的判断空
间。其次,大法官便认为并立制可以兼具“选区代表性与政党多元性”,透过二种制度的结
合遂立即得出此可充分展现国民意志,未与民主共和国与国民主权原则相牴触,而宣告并立
制合宪。大法官的论述过程至此实可用荒腔走板来形容,首先参看大法官对于并立制此一选
举制度的理解,几乎可以说是单纯在复诵政治学教科书上对于选举制度之评价,甚至还是只
看优点不看缺点的引述方式,也无视于台湾实际运行的制度是否仍能有效达成如同大法官所
说的制度目的。以台湾不分区立法委员仅有34名的情况下,将如何实现所谓的政党多元性,
以及强化政党政治运作?其次,单一选区所引发的席次分配不成比例之问题,又如何透过毫
无补强效果的并立制来获得缓冲?大法官亦未曾说明,在单一选区胜者全拿的特性下,落选
者所背负之诸多民意完全无法于国会中取得任何的政治影响力一事,于宪法上又将如何评价
。这种种的问题大法官只以简单的一句“乃国民意志之展现,并未牴触民主共和国与国民主
权原则”便轻率带过,在这短短地一句话中充斥着诸多的抽象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的具
体内涵为何,又如何判定并立制必然合乎这些法律概念的要求,对任何一个阅读本号解释的
人可以说是全然的无法理解,完全不能理解大法官是基于何种的思考脉络下,可以如此轻易
的做出合宪的结论。纵使如大法官所说,选举制度的选择与一国的政治文化密切相关,然而
为何于台湾的政治文化下,就必然可认定台湾的政治文化需要一个抹杀一切非胜选者所代表
的民意,且无法有效对民意彰显不成比例的并立制。这种种的问题皆是大法官于解释理由书
中所沉默且不为表达的,大法官仿佛一心只想得出并立制合宪的结论,对于合宪路径上所可
能面对的各种质疑均视若无睹,只以简单的几句话便想替攸关台湾民主政治命脉的立法委员
选举制度定出结论。
(因原文篇幅较长,先刊登有关并立制分析的部分,至于5%政党门槛则留待下集刊登)
作者: likeaprayer (Dreamlover)   2014-06-09 15:24:00
推一个 慢慢看
作者: VictorFan (尽心尽力)   2014-06-09 15:24:00
终于有详谈选制的文了,推一个
作者: tomsclee (阿璋)   2014-06-09 15:25:00
推专业
作者: reebok2121 (~拉面~)   2014-06-09 15:25:00
喔喔喔!!!说得很详细 值得慢慢读
作者: JOHN0222 (Mr.头)   2014-06-09 15:26:00
推一个 威哥粉必推
作者: alwaysruby (Ruby*)   2014-06-09 15:31:00
专业文推!
作者: c06072001 (斯斯)   2014-06-09 15:37:00
大法官 颗颗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4-06-09 15:48:00
大法官就是自我解读,在野立委全面执政才能救台湾
作者: peter76123 (蓝蓝羊)   2014-06-09 15:55:00
推专业用心分析文
作者: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14-06-09 16:20:00
好文推
作者: Linjoyfu (草民)   2014-06-09 16:41:00
推~
作者: likeaprayer (Dreamlover)   2014-06-09 17:08:00
不知道下一篇会不会提到那个政党登记参选的限制不是全部政党都能参选不分区 有限制 对大党没差 但是对小党来说很花钱 要付240万10席区域2席不分区参选费
作者: mike0820   2014-06-09 17:51:00
专业推
作者: xhero   2014-06-09 17:54:00
推荐全面真军! 好文好部落格!
作者: anetha (很开心的笑:))   2014-06-09 20:58:00
只有我想先推ID再说吗XD
作者: bogy1188 (你好)   2014-06-09 22:15:00
!
作者: metra (没茶)   2014-06-09 23:22:00
薇阁最懂法律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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