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kcs (缤纷之狼)》之铭言:
: 我是回应长文的,长文把领土主权和人民国籍分成两件不同的事情来处理
: 把领土主权视为未定,而人民国籍则视为中国人,这是很奇怪的做法
: 倘若领土主权未定,人民国籍应该是无国籍才对
: 而且,你把两千三百万人分成两个不同国籍的国民,这是不现实的做法
领土主权跟人的国籍本来就可以,也应该分开讨论。
一个美国人跑到日本去住,他就取得日本国籍了吗?
1949 年从中华民国逃到台澎这块当时还是日本领土上盖难民营的人,
难道会因此变成日本人吗?
还是说台澎这当时还是日本领土的土地,
会因为上面跑来几百万逃难的中华民国国民盖难民营,
就因此变成中华民国的领土了?
你说我“把两千三百万人分成两个不同国籍的国民,这是不现实的做法”,
姑且不论这样的区分是“依法论法”,在法律意义上进行的论述,
所谈的是应然,所指出的是“合法地处理相关问题”的进行方向,
本来就不可能跟被中华民国的枪杆子跟谎言所造就出来的扭曲“现实”一致。
如果中华民国政府不要这么不要脸,将根本不是自己领土的台澎卷进中国内战,
台湾早已经是个获得国际承认、具有联合国会员国资格的主权独立国家。
此外,如果要说我这样的论述不现实,
那请问在国际上已经丧失中国代表权的中华民国,
还成天在那里高唱一中各表、主权及于中国大陆,难道就很现实吗?
: 另外,我提醒不读书的台湾人(台湾人有两种,一种读书,一种不读书)一件事情
: 旧金山和约的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
: 而中华民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和平条约,是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签署的
喔......所以呢?
旧金山和约的签署日期跟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
台北和约难道就当天生效吗?也不是啊。
然后,
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点在台北和约的签署时点之后,那又怎样呢?
在法律上,
最重要的是生效时间,
特别是有明文约定或依惯例认定生效时点的时候。
像国际双边条约常是在缔约国换文后才发生效力,
而且在换文前条约还必须先通过国内的法定程序(如国会通过)。
所以签署时间,特别是国际条约的签署时间,并不是重点。
因为签署时间跟生效时间不同在国际条约是常态。
另外,
台北和约(中文版)第二条明文写着:
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
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
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从这里就可以明显看出旧金山和约与台北和约的主从地位。
更不要说台北和约条约的议定书重要内容根本依附旧金山和约。
你说别人不读书,你书又读了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