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 "公民组合"本来就不能直接拿来当做团体名称来注册
因为缺乏识别性
就像不能用"饮料"来当饮料的注册商标 这道理是一样的
你是公民组合 别人不是公民组合喔?
请看商标法29条
商标有下列不具识别性情形之一,不得注册:
一、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品质、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之
说明所构成者。
再看释字第 479 号
"就中关于团体名称之选定,攸关其存立之目的、性质、成员之认同及与其他团体之识别,
自属结社自由保障之范围。
.....
就中人民团体之名称,乃在表彰该团体之存在,作为与其他团体区别之标识﹐并得以其名
称显现该团体之性质及成立目的,
....."
而公民组合,只要是公民组合而成的团体都是公民组合,
绝对不行被特定团体垄断这个普遍用词。
※ 引述《SSCIsheep (竹蜻蜓)》之铭言:
: 公民组合登记社团 内政部刁难 2度建议改名
: 刘明堂/台北报导
: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811ebef-ecf8-45b7-b78e-6233b18d2417
: 公民力量崛起后由律师林峯正等人筹组的“公民组合”社团,今年 3月提出向内政部提出
: 登记后,内政部两度回复要求名称冠上“台湾”或“中华民国”,组织名改为“会”或“
: 社”,公民组合今天在脸书质疑,“人民团体法”哪一条有这项规定?
: 公民组合于 3日发文向内政部提出登记社团法人申请,但内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团
: 名称建请择用“会”、“社”、“学会”、“学社”、“研究会”、“研究社”、“协会
: ”、“协进会”或其他适当文字,及冠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或“台湾”,以辨明主
: 管机关及行政组织区域。
: “公民组合”仍然维持原名称,于4月14日再度发文给内政部提出登记申请,内政部于5月
: 30日的回复,公文内容完全没变。
: 公民组合把内政部的公文po在脸书上,并且质疑“为什么政府要规定人民组织名称非得加
: 上‘台湾’或‘中华民国’或‘会’或‘社’不可呢?《人民团体法》在此
: (http://goo.gl/qAvWX ),请问哪一条有这个规定?”
: 公民组合发起人之一、律师林峯正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内政部的回复根本违宪,大法
: 官解释已经讲得很明白,没想到内政两度回复让他们拖了一个多月,政府机关整天说依法
: 行政,大法官解释的东西,他们会不知道吗?他质疑不是故意就是无知。
: 依大法官释字第 479号解释,“人民团体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 而第十二条仅列人民团体名称、组织区域为章程应分别记载之事项,对于人民团体名称究
: 应如何订定则未有规定”。“内政部订定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点关于人
: 民团体应冠以所属行政区域名称之规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宪法应享之结社自由
: ,应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