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父十年前买了块乡下的地,地上建筑物为早在民国84年前的既有建筑,此地被法拍后是经过三手买卖才到家父手上。
谁知买到是非之地,某男因没能力买此地(原为家产),就怀恨一直想尽办法找我们麻烦(一天到晚找名目告我们,虽然都没被告成,但看家父跑法院也是心力憔悴)
近期检举我们的建筑物农牧地没有农用,属于违建,因此要改善(拆除)或罚款。
复杂的地方是:
建筑物内部约有3坪属于他的地,但先前法院判既有建筑所以我们有使用权,除非我们进行建筑变更才要归还(有主动要跟他付租赁的钱但他不接受)
问题:
1. 请问如果违建罚款,按照他持有的土地坪数,他是否也须按比例被罚呢?
2. 若是他执意把他的坪数部分的建筑拆掉,是否有构成破坏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