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租约日期:110年7月1日~111年6月30日
入住的有我、甲、乙、丙
租约上签字的有我、乙
我于110年9月搬走,11月找到新房客(未签合约),12月新房客突然说不租。甲乙丙三人
要求我负责。最后协商为我先付1月、2月的租金,6月的时候再将2个月押金还给我。而房
东也知道我退租的事实。
而近期得知甲乙丙会继续使用那间房子,再加上他们找到其他新房客,我提出可以将新房
客的2个月押金(在甲手上)先给我吗?他们的回应是请照合约走。
问题:
想请问板上的各位,假如6月租约过完,由于他们继续住,房东不会退大家的押金。我的2
个月押金应该是向房东讨要,还是甲乙丙呢?
先感谢各位版友帮忙解惑、给予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