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妈妈过世后有跟妹妹去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今天突然收到这张执行命令,有点不知所措。
主旨:禁止债务人 我(即之继承人)、妹妹(即之继承人)在说明二范围内收取xxx (身分证
- 编
号:号,对第三人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之劳工退
休金债权或为其他处分,第三人亦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问题:
当初抛弃继承妈妈最新身分证的名字跟证号,现在这张执行命令是妈妈旧的名字跟证号,资料没有相通吗?还是两个名字都要办抛弃?
或是我要举证两个名字跟证号是同一人再把抛弃备查寄去法院?
想请教这张执行命令是要做什么?
我应该怎么做?
当初有办理抛弃继承也有收到法院寄来的抛弃继承准予备查。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