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这几天收到台北地检署的传票(身分:告诉人),
事由是妨碍自由案件的恐吓罪,
之前到警察做笔录时,总共有两个告诉人(我及我朋友)
而我朋友也有收到一张传票,
我们两个的报到时间一样,只不过后面开庭进度序号有点不同
问题:
因朋友目前都在南部工作,交通及时间上比较不便利,
不确定是否可以由一个告诉人(我)至地检署即可?
还是两张传票等于两个告诉人都需要到场?
若是可以的话,有需要特别提出什么书状/委托书,或是什么程序吗?
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