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家两间房子,这两间房子建物的后半边都是属于别人共同持有的土地的一部分
事情缘起,70年前,我阿祖赌博输别人,然后把土地的"一部分"过到别人名下,
后来大约在40年前,我爸在该土地盖房子,也就是说,
我家的两间房子,前半边的土地是属于我家的,
但后半边的土地是属于别人的,我家的两栋建物的后半部
都有侵占到别人的土地,两间侵占面积约60坪,
这十年来,土地持有人有来跟我家人打招呼,都没要回去,也没说什么,
今年则是请代书来问侵占到他们土地的部分要怎么处理,
我同学之前有遇过类似问题,他是属于被侵占的一方,他的情况
是有立合约承租10年给别人盖铁皮屋开工厂,
但对方合约到期后不续约也不归还,他去法院告赢,
同学是说当初有没有立合约+侵占时间多久是重要因素,
我家侵占到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没有立合约,且已经盖在他们的土地上超过20年,
他们没有提出异议,等于默认我家盖的这个建物,
所以土地持有人不可以随意拆除我家侵占到他们土地的建物,不然可以告毁损
我有查到这则新闻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326/FPQVOCSFB6RA72SHVYG2RLQCQI/
在这种情况
问题:
我怀疑这件事是否真的像我同学讲的,对我方这么好处理,故想请问
如果土地持有人真的强行拆除我家侵占到他们土地那个部分的建物,我家真的可
以告毁损吗?
还是如果对方强行拆除,我方也不能提出异议?
有Google到这则新闻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326/FPQVOCSFB6RA72SHVYG2RLQCQI/
在这种情况,我可以主张时效取得这块地的“地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