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警察调个资的规范?!

楼主: realstay (RS)   2021-08-13 15:20:09
事实经过:
朋友A在某一个论坛跟另外一个人B吵架,双方互告妨碍名誉,B告A的已经判定不起诉。
A告B的前几天侦查队来电给A说没有B的个资无法请B来问讯,
该论坛只有提供给使用者的注册手机号码跟IP。根据A那边侦查队给的讯息是
妨碍名誉这类的案件是不可以去电信公司调个资的,所以他才卡住。
问题:那B告A案件的侦查队员,当时A也问过该案的侦查员,
员警回答申请传单(或调取单)去调来的,可否请教一下各位大哥,都是侦查队,A也确定
没在论坛留下本名,所以只有可能从手机号码去问电信公司或是从IP去问ISP公司
这两种方式,但一边的侦查队说妨碍名誉的官司是无法这么干的?
到底哪一边说谎,谢谢。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6248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Henghengpig (一只亨亨猪)   2021-08-13 16:19:00
说不定只是论坛不想配合给资料而已啊上一个警察给 不代表下一个警察来要也一定给吧?虽然通常都会给就是了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8-13 16:55:00
A可以翻通保法第11条之1第2项条文给那位员警看,问上面那有限制警察须为调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或调取通信使用者资料须先声请法院发核调取票?不要自己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上面的意思是警察可以直接向电信机关查询通信使用者资料,因没有须先向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的明文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8-14 01:41:00
其实就是侦查队没有积极去办案,侦查队也已经触犯渎职罪了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8-14 07:59:00
11-1第1项是针对检察官;第2、3项都是针对调取通信纪录,并没有特别限制警察调取通信使用者资料,须为调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犯罪,或应得法院或检察官同意,警方却自己立了一个内规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1-08-14 12:34:00
简单一句话就是业者要给就给 不给就拉倒 尤其这种小到不行的案件我还是一直认为妨害名誉要除罪化 不然光这种垃圾案就不知道占据多少司法资源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8-14 16:01:00
我上面写的那些只是照抄智慧财产法院108年刑智上易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10年上国字第8号民事判决内的理由,在后者连桃园地检自己都主张警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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