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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抛弃继承 过世后孙子出生
楼主:
kerfish
(kerker)
2021-08-09 12:24:25
各位好 想请问个问题
我父亲在109年8月底过世
我在三个月内便办理好抛弃继承了
但我在11月底怀孕(父亲过世三个月内)
想请教这种情况
我的小孩需要办理抛弃继承吗?
感谢回答!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楼主:
kerfish
(kerker)
2021-08-12 08:59:00
谢谢g大提醒,我知道我跟我的小孩同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8-09 12:33:00
不用 根本没继承权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8-09 12:36:00
你是你父亲的直接继承亲人,你孩子不是,所以不需要
作者:
Yyyyyy
2021-08-09 12:36:00
抛弃当下要通知其他继承人 还在肚子里是要怎么通知? XD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21-08-09 12:48:00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有继承权,但那必须是你父亲过世时他已经存在(受胎期间),因为继承在你父亲死亡时已经开始,继承开始时这个孩子还不存在,所以他没有继承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8-09 14:44:00
如果是过世三个月后出生那就要 过世三个月才怀孕就没了
楼主:
kerfish
(kerker)
2021-08-09 15:22:00
感谢各位! 我也觉得若要抛弃不太合理XD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8-09 15:25:00
目前看到的法院判决见解:胎儿之继承依民法第 7 条之规定,仅限于个人利益享有部分,而无负担义务之能力,是故,若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遗留之积极财产大于消极财产,胎儿固得继承,若遗留之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因非基于胎儿之利益,胎儿自不继承该债务,而无待于抛弃继承。反正就算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胎儿已存在,也无须为胎儿抛弃继承。民法第 7 条 (胎儿之权利能力)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胎儿依据民法第7条,就是吃了无敌星星。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8-09 18:11:00
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有子女 孙辈根本不用看 无关忽是否胎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8-09 19:54:00
yuusnow大的意见即是正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8-10 02:24:00
子女都抛弃的话孙辈要抛弃啊 孙辈也是直系卑亲属但这个case正如taoist说的 修法已经让胎儿不会背债了而且继承发生时胎儿根本不存在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1-08-10 10:19:00
遗腹孙讨论这个比较有价值,特别是祖上富贵的那种.第七条和继承法修法后这类问题就很少出现,原PO可以放宽心.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21-08-10 14:27:00
除了胎儿受到的是利益保护,修法后继承也几乎不太会出现继承到债务的情况,多数是由法院宣告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负清偿责任,更别说这个胎儿如我上面所提,于继承开始时根本不存在的情况,怎么样都跟这胎儿没关系。另,被继承人虽有子女,但负债情况下子女可能已全数抛弃至少原PO已经抛弃了,若子女均抛弃,继承就轮到孙辈了
楼主:
kerfish
(kerker)
2021-08-10 18:22:00
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
作者:
gunya
(拎北爱说拎北你管拎北)
2021-08-11 12:14:00
二楼只是答案对,方向完全错误,不要被误导了
作者:
celtics1997
(山东之龙-禁邪赛鸽)
2021-08-11 22:13:00
@taipoo 钱奴废言不意外
作者:
kprc
(kprc)
2021-08-15 14:38:00
你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是配偶跟子女吧现在不用办理抛弃继承了吧
作者:
eten
(eten)
2021-08-17 01:44:00
大法官释字第57号就有解释抛弃继承不生代位继承问题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21-08-17 16:54:00
害我还跑去看释字57号,释字57号开宗明义就说那跟代位继承没关系,释字57号中的继承人詹平妹是被继承人詹阿喜的养女兼唯一继承人,詹平妹生有二女四子,今詹平妹与她的两个女儿均抛弃,则詹平妹的四个儿子可否继承詹阿喜之遗产? 苗栗县政府误以为这是代位继承,大法官说这不是代位继承,然后说詹平妹与其女若合法抛弃继承,其子为1138之继承人,自得依1176第一项前段规定继承詹阿喜遗产。
作者:
eten
(eten)
2021-08-18 07:01:00
原po所述资讯不足,只自述其抛弃继承,但未提供平辈状况若平辈有继承人未抛弃,就根本不生孙辈继承问题。只有平辈通通抛弃才换到孙辈继承抛弃与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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