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10/3/4 我具状向地检署提告邻居"毁损"
110年3月份警察请我去派出所制作笔录
110/5/14 乡公所寄来调解委员会调解通知书
110/6/9 因为疫情关系又拖延一个月,我再次拒绝公所调解
110/7/7 收到民事庭通知书,声请 调解,声请人写我,案由:损害赔偿
问题:
我没有调解意愿,乡公所那边也是这样回报回去。
1.为何变成民事调解声请人呢?
我打通知书上面的电话找书记官咨询,
思股接电话的小姐说"这是地检署转来的,请我找地检署"
2.请问侦查阶段,我递交告诉状后,除了警察做笔录外,根本没人联络我,
我要找"地检署的谁"才能明确表达无调解意愿呢?
3.请问毁损是属于强制调解事项吗?(上次问书记官,书记官说检察官希望能先调解看看)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