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确认雇佣关系及民法487条

楼主: PTT1774 (无糖去冰)   2021-03-27 12:11:43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33
会问下面的问题,是因为看到上面这篇文章。
想请教的问题是关于“确认雇佣关系之诉”及民法第487条的问题。
民法第487条:“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但受
雇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之费用,或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或故意怠于取得之利益,雇用人
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假设情况及条件如下:
一、劳工原本在家乡台北市工作,月薪三万元,
于一月遭原雇主违法解雇。
随后劳工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诉。
二、劳工于六月找到新工作,在台中市,需通勤或租屋,是日薪制,且没有劳保跟健保。
若疯狂加班,单月薪水可超过四万元。
三、劳工于十月时,确认雇佣关系之诉胜诉
这边根据民法487条:“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

原雇主需给付一月到十月的薪资,
30k*10=300k
又根据根据民法487条:“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可以扣掉劳工六月份找到的新工作之后所得的薪资。
这边其实是想问的地方,假设劳工六月份找到新工作后,开始疯狂加班,每月领大约四万元
,六月到十月领得薪水为:
40k*5=200k
这200k是否会被当作“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如果是,感觉不合理,劳工离乡背井到中部,上班要通勤或租屋,且疯狂加班,且没有劳保
跟健保,但赚来的加班费,却让原雇主可以扣除掉,等于是在帮原雇主的忙!?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3-27 18:26:00
有劳健保纪录的才会被计算,你不说真实报酬也没有人会知道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3-27 21:11:00
没啥不合理的 新工作环境差难道要怪旧雇主?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1-03-28 16:23:00
没有劳健保纪录?那法院大概也会问目前有无工作或收入,这就看你怎么回而已,你说没有,就劳健保资料是真的没有,法院更不可能去监视你,对方不爽也没办法,违反解雇本身就是对方的错。反之,对方若有证据能提出你的收入,那也跑不掉前提是你被违法解雇的时候有即时向劳工局申请调解确认雇用存在的事实,然后有调解成功或是诉讼成功确认雇用关系,接着写存证信函要求复工之请求,若被拒绝才能进入这民法的主张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3-29 00:14:00
事实上法院就是这样算的啊1月解雇 10月胜诉 雇主的义务是"解雇后每个月给3万块"劳工六月找到工作每个月领超过三万 那只会让六月以后的薪资请求权被扣除而已不会说你六月找到一个月入10万的工作回过头来扣抵1-5月的薪资我看推文你的疑虑好像是这个? 其实不用担心
作者: rinatwo (无)   2021-03-29 01:14:00
上面有人在乱讲 确认雇佣关系跟请求薪资可以一起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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