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33
会问下面的问题,是因为看到上面这篇文章。
想请教的问题是关于“确认雇佣关系之诉”及民法第487条的问题。
民法第487条:“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但受
雇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之费用,或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或故意怠于取得之利益,雇用人
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假设情况及条件如下:
一、劳工原本在家乡台北市工作,月薪三万元,
于一月遭原雇主违法解雇。
随后劳工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诉。
二、劳工于六月找到新工作,在台中市,需通勤或租屋,是日薪制,且没有劳保跟健保。
若疯狂加班,单月薪水可超过四万元。
三、劳工于十月时,确认雇佣关系之诉胜诉
这边根据民法487条:“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
”
原雇主需给付一月到十月的薪资,
30k*10=300k
又根据根据民法487条:“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可以扣掉劳工六月份找到的新工作之后所得的薪资。
这边其实是想问的地方,假设劳工六月份找到新工作后,开始疯狂加班,每月领大约四万元
,六月到十月领得薪水为:
40k*5=200k
这200k是否会被当作“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
如果是,感觉不合理,劳工离乡背井到中部,上班要通勤或租屋,且疯狂加班,且没有劳保
跟健保,但赚来的加班费,却让原雇主可以扣除掉,等于是在帮原雇主的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