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昨天收到法院公文,告知我某公司涉嫌刑事案件,
警方在查案的时候监听该公司的电话,
其中一支跟该公司有电话往来纪录的手机号码是我的,
不过应该是监听后认为我没有嫌疑,所以现在发公文通知我曾经监听过我的电话这件事。
问题是这支门号并不是我办的,也就是我应该是被人盗用身分办门号
而我完全不知道是在什么时候被人盗用了
问题:
从公文内容来看地检署并没有要对我提告或是要求我出庭什么的
但我现在想追究被盗用身分办门号这件事,应该要找法院?还是报警?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