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好 小弟目前在某百货公司就职专柜人员
公司有几项规定有点不知是否合法
1-薪水部分分成2种 本薪跟业绩奖金
本薪+伙食津贴+职务加给+全勤 18700+2400+50=21600
明显低于劳基法的基本薪资
2-工作时数176小时/月
单日工作10小时内 休息用餐时间60分钟
单日工作10小时以上 用餐时间90分钟
换句话来说 早班或晚班一天上班6.5小时 但是有1小时的用餐时间
所以等于7.5小时都在百货公司上班+用餐
但公司单日的出勤时间只算6.5小时
相同的 全天班开店到闭店11.5小时 出勤时间只有10小时
一个礼拜若算是2天全天班 2天休假 3天早或晚班
等于有5小时都不被计薪
重点来了 百货上班不像一般公司有用餐休息时间
用餐时若有客人还得随时被叫回柜上继续公司 接完客人再回去把冷掉的饭菜吃完
关于1跟2这2点都是合法的吗
目前已经有蒐证一份公司发给新人的[公司规定事项]跟 上班时数排班表
不过碍于我还在这家公司工作
请问各位前辈 聪明人士可以帮帮小弟了解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呢
或是让公司乖乖按照劳基法规定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