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A女(大学在学生)声称12月N日下午5时许我进入她房间性侵她得逞,并于N+7日深夜报案,
警方遂于隔天请我到案说明并前往出租大楼实地勘查,很不巧A女所在大楼监视器故障,
而我身为房东有监视器管理权,被检方合理怀疑湮灭证据而拘提,A女房间鉴识科已采证
。
不幸中大幸是隔壁大楼监视器有照到A女大楼出入口,此监视器已被检方当证物扣押走。
我N日当天下午5:17分从距离A女所在大楼附近车程约25分钟(GOOGLE MAP)的商场离开,
这部分已经请承办员警确定调到监视器了,我在稍后5:55分时踏入合伙投资的餐饮店,
(距离A女大楼约5分钟)店内监视器及3.4个员工也可作证,直到晚间6:30分离开餐饮店。
我与A女并无任何电话通联记录,及不正常的互动关系!LINE对话干干净净都是公事。
除了她房间设备坏掉,请我协助维修以外,我从来没有主动LINE过她一句话。
LINE的对话1.去年6月维修冷气,频繁对话约三四天,内容皆正常。
2.今年8月她妈妈来找她没接电话,妈妈请我协助开门,我并未进去A女房间。
3.10月底告知热水器坏掉,经A女同意前往维修。
4.10月底她说饲养的小动物死亡,请我协助消毒该楼层。
5.11月底在租屋处路上遇到她告知我灯管坏掉,我当天前往修理时有LINE她
HI!我到了,就这样简短两句话而已。
6.12月在N+7日报案当天稍早A女请我协助进入她房间拿取皮包,因为她人在
急诊,需要里面证件及健保卡,我虽然觉得不妥,但是在她要求及跟学校
教官通话后(教官在急诊室A女旁边,被告后愿意作证),可担保状况下,
也与A女妈妈(听闻女儿不舒服赶往医院中)通过电话告知A女请我协助之事。
问题:
1.我性侵的部分应该不起诉吧,我有不在场证明,以及我与A女皆没有不正常之互动。
甚至连嘘寒问暖都没有,睡一觉起来就被告七年以上重罪,我真的超无言......
2.这事情我是吞不太下去啦,有打算反告诬告求偿,我房子还要租人,我餐厅还要营业,
我查的诬告资料除了"故意"这一项比较难举证,其他诬告成立的要件我应该都满足,
请问我是等不起诉之后,才去向检察官提告A女诬告,还是在性侵案件审理到最后,
就可以要求呢?那告的话是用刑事附带民事求偿吗?
刑事部分应该就是诬告罪跟妨害名誉吗,民事是民法195第一条侵害名誉,贞操,人格
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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