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地上权消灭

楼主: mt580 (K.R )   2021-01-02 12:19:12
※ 引述《mt580 (K.R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目前已进入地方法院诉讼中,有一笔土地为数个持分所有权人持有,
: 某A于民国8x年经法院裁决为"区分地上权",且为" 无租金无期限",
: 另该地上权人为A, 而B为其配偶 于100年购入该地 为部分土地所有权人
: 惟其他所有权人主张A与B为夫妻关系,其地上权失效不愿赔偿!!!
: 问题:
: 1)想请问地上权是否会因为夫妻关系混同而消灭?
: 2)目前市面地上权住宅交易为市价六成,能否以其主张作为赔偿依据?
: 先感谢各位能予帮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感谢各位 !!~
后来倾向和解~~不过针对民法833-1 可否提出提出释宪案?
另参阅:法务部-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号 (另就本案再以讨论)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06490
提出疑义: 民国99年修正 主要为了:促进土地发挥经济效用之公益目的考量。
但地上权交易也是近几年才兴盛~ 就连政府国有地也都近几年才标售地上权土地
却没有明定交易成数~~ 有些都以市价5~7成成交!! 也没有配套和排他规定
只要有外部建商过个水就享有市价5~7折的优惠购得附有地上权的土地
然后再请法院撤销地上权设定~ 这很明显违反善良正义!!
而一般名众也因为相信该地有地上权~~才以相对地的价格购入! 这显然不公平阿
已违法宪法:
1.信赖保护原则及不朔及既往: 因当下相信仍有地上权才以低价购入~结果却不然
还不得朔及既往?要从民国99年往后推算20年?
但当下的交易却信赖建构仍有地上权的效力下啊!
2. “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反而独厚特定外来投资客~哪有符合公益
其他共有人居住长达六十年以上~反被投资者牟利?
结果建商过个水就已市价5~7折购入,而赚取价差!
3. 平等原则: 齐头式平等..并非实质平等! 建商过水几年享有地上权设定利益
这是哪种法律所规定的!! 民国99年的产物~~ 近几年交易才盛行
真不知是哪个大德立法者所决定??哪里平等? 别说优先承买权的排他性
建商一次买大笔土地金额~~相对人哪有钱可购得??
4. 明确性原则: 连基本的地上权交易都没有配套措施~也无法令可以遵循??
结果一般住宅地上权设定期间50~70年?
那超过20年无期限的地上权就要被视状况终止~~这合理吗?
反观近期新兴地上权交易的法律条文又在哪?? 依据又如何?
立法者以善意促进土地利用开发, 可以用民法840由法官裁定地上权存续期间!!
但若建商以民法833-1要求撤销地上权 没居住使用事实,过水就享有半价优惠
那显然与法律所设定的意旨和善良精神不符!!有违 民法72条 公序良俗阿
等同法律在开后门纵容这些不法钻营漏洞的投资客??
也就是即便我方这案终结!!建商食髓知味~~仍会去找寻相同投资标的...
那么法律设立民法833-1旨意!!! 亦与立意精神背驰~~显得荡然无存阿???
以上!!
不知可否请法官释宪?? 因为没申请过~~不知最后是否会被驳回?
若有大大知悉~~盼能予以指示!! 感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1-02 13:45:00
可是你们依据土地法第104条,应该有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不是吗?但地上权人如果在上面没有房屋的话,就没有先买权了。
作者: Nowitzki40 (孤寂流年)   2021-01-02 13:55:00
法官不会帮你声请的 你等你案件判决确定自己声请吧建议你找律师修 你这样写 直接程序就打掉了
楼主: mt580 (K.R )   2021-01-02 22:59:00
地上权设有地上建物~且有设定一定范围!!有优先承买权~但建商买大坪数!持分共有人没那财力购买~~也就是说当初依法地上权设定~反而后来图利了过个水的建商!!可以说民法833-1~建商持有没多久就可依法酌定赶走地上权人?这根本违背宪法的相关条例阿!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1-03 11:43:00
地上权当初有支付相当的对价吗?没有的话,都白用那么久了,也该还给地主了。
楼主: mt580 (K.R )   2021-01-03 23:19:00
当初是由法院判定无租金无期限之地上权~并非不想偿付!而建商过个水就以833-1要撤销~但最后仍以要法院判决为主!若其他原先共同持有所有权人有异议!能以民法840由法官裁定~总之再怎样也要类推民法770公然和平继续十年占有才没争议!建商过个水~也没在该土地使用受益~就欲请法院终止也不合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1-04 14:02:00
用民法第833条之1,地上权可能给你延个几年,最终还是要把土地还给土地所有权人的。就第三人角度来看,像三七五租约都是不合理的。不定期限之地上权也不合理啊!土地所有权人的使用收益权,等于都是别人的。我论三七五租约那个东西,迟早会被立法订立日落条款。
楼主: mt580 (K.R )   2021-01-05 09:51:00
当初设立是家人因早期产权不明~占有60年以上所设立地上权近几年也有买部分所有权土地~但都是利用于该土地上阿!只是无租金无租期是法院判定~并非想获赔偿或免租期都要!!能依民840定存续期限!不认同外部投资客过水就能享折价利益设地上权~相对人也在各自土地使用阿!并非占领别人土地使用影响的就只是不能土地分割而已!优势就地价笔邻地便宜半价~就一块大空地~持分所有权人的地在哪都不知道!才要办理分割如果原先共有人要主张840或833-1~我方无意见!但建商一转手的土地价差赚1千万以上!这样合理吗?就才持有没多久就诉讼!这意图太明显~很不符合善良公益..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1-05 15:59:00
共有不动产,本来就是纠纷乱源。土地上面的共有人数愈多,房屋愈多,愈难处理。诉讼成本也很高,见过一个人打七年,费用就不说了。打赢了,还得代缴几百万土地增值税,最后不了了之,也办不成共有物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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