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t580 (K.R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目前已进入地方法院诉讼中,有一笔土地为数个持分所有权人持有,
: 某A于民国8x年经法院裁决为"区分地上权",且为" 无租金无期限",
: 另该地上权人为A, 而B为其配偶 于100年购入该地 为部分土地所有权人
: 惟其他所有权人主张A与B为夫妻关系,其地上权失效不愿赔偿!!!
: 问题:
: 1)想请问地上权是否会因为夫妻关系混同而消灭?
: 2)目前市面地上权住宅交易为市价六成,能否以其主张作为赔偿依据?
: 先感谢各位能予帮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感谢各位 !!~
后来倾向和解~~不过针对民法833-1 可否提出提出释宪案?
另参阅:法务部-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号 (另就本案再以讨论)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06490
提出疑义: 民国99年修正 主要为了:促进土地发挥经济效用之公益目的考量。
但地上权交易也是近几年才兴盛~ 就连政府国有地也都近几年才标售地上权土地
却没有明定交易成数~~ 有些都以市价5~7成成交!! 也没有配套和排他规定
只要有外部建商过个水就享有市价5~7折的优惠购得附有地上权的土地
然后再请法院撤销地上权设定~ 这很明显违反善良正义!!
而一般名众也因为相信该地有地上权~~才以相对地的价格购入! 这显然不公平阿
已违法宪法:
1.信赖保护原则及不朔及既往: 因当下相信仍有地上权才以低价购入~结果却不然
还不得朔及既往?要从民国99年往后推算20年?
但当下的交易却信赖建构仍有地上权的效力下啊!
2. “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反而独厚特定外来投资客~哪有符合公益
其他共有人居住长达六十年以上~反被投资者牟利?
结果建商过个水就已市价5~7折购入,而赚取价差!
3. 平等原则: 齐头式平等..并非实质平等! 建商过水几年享有地上权设定利益
这是哪种法律所规定的!! 民国99年的产物~~ 近几年交易才盛行
真不知是哪个大德立法者所决定??哪里平等? 别说优先承买权的排他性
建商一次买大笔土地金额~~相对人哪有钱可购得??
4. 明确性原则: 连基本的地上权交易都没有配套措施~也无法令可以遵循??
结果一般住宅地上权设定期间50~70年?
那超过20年无期限的地上权就要被视状况终止~~这合理吗?
反观近期新兴地上权交易的法律条文又在哪?? 依据又如何?
立法者以善意促进土地利用开发, 可以用民法840由法官裁定地上权存续期间!!
但若建商以民法833-1要求撤销地上权 没居住使用事实,过水就享有半价优惠
那显然与法律所设定的意旨和善良精神不符!!有违 民法72条 公序良俗阿
等同法律在开后门纵容这些不法钻营漏洞的投资客??
也就是即便我方这案终结!!建商食髓知味~~仍会去找寻相同投资标的...
那么法律设立民法833-1旨意!!! 亦与立意精神背驰~~显得荡然无存阿???
以上!!
不知可否请法官释宪?? 因为没申请过~~不知最后是否会被驳回?
若有大大知悉~~盼能予以指示!!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