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公同共有房屋买卖问题

楼主: jason621 (捷森)   2020-12-12 17:24:22
事实经过:
在前几年外公跟外婆先后去世,名下有一栋房子。
因为我妈去世的更早,
所以一部分继承权落在我跟我姊身上,
当时因为有人觉得我们没资格分,所以在财产分割的情况谈不拢,
变成了20几人公同共有的情形。
回到现在
过了好多年,他们想卖房子找上门来,都找好买家谈好价格,来问我们的意见。
问题:
1.对方表示就算我们不同意也没差,他们大多数人同意就可以进行买卖,
只是属于我们那一份的钱会到法院去,这是正确的吗?
2.地政是跟我说要交易的话都要先完成分割的动作,
可是对方说分割之后在交易太麻烦,他们希望在年前可以完成交易
说可以直接跟买方交易签约,这会比较有风险吗?
3.在誊本上写的公同共有一分之一的情况下,是否就没有大小之分?
每个人分多少只能用协议的吗?还是会按照外公小孩的人数直接平均呢?
4.假设都谈好了要去现场签约,对方人数众多,代书也是对方请的,
我要注意什么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或是说我也需要请一个代书去现场比较好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因为事发突然,对方又催得很紧,
内容可能有点混乱,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2-12 17:36:00
除非全体公共同有人通通出来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否则我会建议你不要去当同意出卖之共有人,将来你到法院提存所领钱就好了。因为当同意出卖之共有人,法律责任很重。当个不同意出卖之共有人,只需去法院提存所领钱就好。 不然看那个共有人花钱花时间去法院打共有物分割之诉,法官有可能会同意变价分割,然后强制执行,到时候你们再去法院领钱就好了。 《土地法》第34条之1,有人写专书,有兴趣就去书店买最新版来看。 买卖价金之分配:理论上就是以各共有人之“潜在应有部分”,如果是因继承而成立之公同关系,通常是以民法的法定应继分来分配(除非有遗产分割协议等情况)。
楼主: jason621 (捷森)   2020-12-12 18:24:00
对方说法是其他人全部都同意了剩我们 不清楚是真是假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2-12 18:28:00
只要缺一个人,就得用上《土地法》第34条之1。你可以问看看其他共有人是否真的当天会出席同意?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2-12 22:27:00
都更时有的建商从第一户开始就会说:附近就剩你们没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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