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叔叔过世后,前妻的小孩要求1/4的继承权,
阿姨(现任妻子)要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来保障自己与子女,
全部继承人:前妻小孩(1名)+阿姨+阿姨与叔叔的孩子(2名)=4人
阿姨与叔叔的财产均为婚后财产,
目前知道有些婚后财产是不能被分配的,
例如继承或是其他无偿方式所得到的财产以及慰抚金。
问题:
1.叔叔生前(6年前)曾赠与阿姨金钱(有转帐资料),
阿姨再拿去购买个人保险(保单1:尚在投保期间)
2.叔叔曾直接汇款支付阿姨的保单(保单2:尚在投保期间)(有转帐资料)。
3.叔叔曾直接转帐赠送5万给阿姨,阿姨也拿去缴保费。(有转帐资料)
4.阿姨名下的存款大多是老农渔津贴存下来的。(存摺纪录很单纯)
5.叔叔生前有保险,受益人是阿姨,所以阿姨有一笔叔叔过世后的保险理赔金。
请问以上这5种是否都必须列入[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中计算?
还是有哪些不用?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