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公司去年9/4当天宣布隔天9/5解散
没有预告期、没有资遣费、没有预告工资...等
资方也都脱产,找不到人
向台中市劳工局集体申诉要代偿
开会后,劳工局说明需要法院判决后的文件才能申请
我们求偿的项目有 资遣费、预告工资、特休未休完、失业补助差额。
失业补助差额为公司高薪低报,申报最低的23100,而不是最高的45800
导致我们的失业补助金只有13860
期间也向劳保局检举过两次,第一次公司被罚5000,第二次被罚10万
后来就直接恶性倒闭
经过漫长的诉颂等待时间
法院的判决也是判我们劳工全部诉求金额通过
问题:
依照科员的解释,工资垫偿范围若照法条,我们只能得到资遣费这部份。
预告工资20天及特休未休完,及失业补助金差额并不在垫偿范围。
这样一来,只能求偿到法院判决总金额的1/5而已。
只是觉得法条不合理,没有照顾到像我们这情况的劳工。
觉得有违宪,是否建议提释宪呢?
https://imgur.com/HMzUs4c.jpg
还是我们就只能乖乖的吞下去比较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