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工资垫偿范围

楼主: gtoamdk7   2020-06-16 22:03:00
事实经过:
前公司去年9/4当天宣布隔天9/5解散
没有预告期、没有资遣费、没有预告工资...等
资方也都脱产,找不到人
向台中市劳工局集体申诉要代偿
开会后,劳工局说明需要法院判决后的文件才能申请
我们求偿的项目有 资遣费、预告工资、特休未休完、失业补助差额。
失业补助差额为公司高薪低报,申报最低的23100,而不是最高的45800
导致我们的失业补助金只有13860
期间也向劳保局检举过两次,第一次公司被罚5000,第二次被罚10万
后来就直接恶性倒闭
经过漫长的诉颂等待时间
法院的判决也是判我们劳工全部诉求金额通过
问题:
依照科员的解释,工资垫偿范围若照法条,我们只能得到资遣费这部份。
预告工资20天及特休未休完,及失业补助金差额并不在垫偿范围。
这样一来,只能求偿到法院判决总金额的1/5而已。
只是觉得法条不合理,没有照顾到像我们这情况的劳工。
觉得有违宪,是否建议提释宪呢?
https://imgur.com/HMzUs4c.jpg
还是我们就只能乖乖的吞下去比较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6-17 04:42:00
释宪成本非常高 要打到三审败诉 还要请律师写释宪声请
作者: wwfman (ouch)   2020-06-17 07:29:00
劳基法的立法精神本身就是符合宪法153条意旨,只是保障密度高低不同,很难说垫偿不包含失业给付差额就会违宪。但我觉得预告工资和特休未休也许可以扩张解释成积欠工资未满六个月的部分,只是要怎么证明有特休是另一回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6-17 07:59:00
没有扩张空间,条文咬的很死是因劳动契约所积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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