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先感谢愿意点进来替我解答的前辈们!
如标题所示
我在今天一月多的时候,在LOL的结算画面和对方二人互相辱骂
虽然我们双方都没有点出是在骂谁,但很明显是在针对对方
当时我愤而直接向对方提告妨碍名誉,结果在三月的时候警方叫我去派出所做笔录
并在今天(4/15),我收到彰化地检署(P.S.我是高雄人)的刑事传票,上面的被传人身
分是写"被告",我有另外去询问有提供免费咨询的律师,他表示双方的传票应该都会写着
被告
问题:
那到这边就有几个问题想询问一下:
1.假设只有我是被告,我应该是可以申请移转管辖吧?(会不会过是其次),那如果双方都
是被告呢?
2.如果我是以被告人的身分出庭,代表检察官是觉得错在我吗?还是如同那位律师所说,
双方都是被告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