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之前在餐厅用餐 不慎在餐厅外面骑楼遗失钱包 后来出去找到的时候
钱包还在原地 但是里面的钱不见了 请店家协助调阅监视器后发现有人
把钱拿走后钱包放回原位 报警后一周抓到犯人 但是对方在警察局很有诚意的跟我道歉
想要和解 但事后联系 都一直托推自己在忙 从没主动联络我过
约莫三个月 于前天收到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问题:
简易判决处刑书 重点分为三段 就是被告经传唤未到庭 然后有其他证据佐证
他在笔录的时候也坦承有拿我钱 所以
第一段后面是写 被告犯嫌堪以认定
第二段主要写依照刑法337条 所侵占之款项 未实际合法发还告诉人
依照刑法38之1第1项前段 第3项规定宣告没收
第三段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451条第1项声请处以简易判决处刑
问题在于 我这样看了下来 第二段意思是说 我被偷的钱 是没收? 所以不会还我
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这笔钱还我吗? 感谢各位给小弟意见 跟指教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