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现在查我公司106年公司刚营业的报税,
要提供所得资料,其中列出当年度的所有职员姓名、地址、年度所得,最后要本人签名再
寄回资料,听闻A主管说106年的人很多都离职了,所以很难一一找人回来签名,有些离职
同事也是跟同事不合离开。
有天A主管把资料给我,实际上我也搞不清楚哪份资料是做什么的,叫我只要签离职B同事
年度所得后方的名字,A主管的理由是:[其他人我们已经模仿很多了,已经写不出新的
,你只要签B同事就好,不会有事啦!]
所以这份资料,除了还留在公司的人是本人签之外,其他的是代签。
后来才知道我签的B同事跟A主管不合。
A主管跟c主管也不合,因c主管106年度就在了,c看到其他离职的人有签名,c也有问B是
不是有签,发现都是代签本名,说要告A。
请问我会有什么刑事责任吗?
但代签所得资料,我也没有拿到实质利益,毕竟代签一事,也是主管叫我签的,很难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