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人因为跟别人有一些金钱往来,
对方后来半哄半骗家人签下数张空白本票(当时本票上并未填上日期及金额)
但是家人说当初有在本票的背面注记上 当时金额及日期均未填上(类似这样的字眼)
后来对方私下把本票填上了数字及日期 拿去裁定
直到最近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家人名下的财产 事情才爆发出来让其他家人知道
本票裁定日期可能大约是今年10月初 当时可能有寄通知过来(不确定)
估计被骗签本票的家人想隐瞒不敢讲而压着 抑或是没收到该通知
直到最近这几天收到要查封家人名下的不动产通知
问题:
1.本票被对方私下填上金额及日期, 应该已经构成了伪造文书罪了??
但问题就在于 我方要如何举证呢?? 凭借当初家人在本票背后的注记可以吗??
2.我有稍微上网做了下功课, 看到这一句话:
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于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对执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本票估计对方是今年10月初裁定的,
那是否意味着, 我们现在才发现已经来不及提起异议了??
3.想急问板上的高手神人们, 以我方目前的状况, 还有什么方法能补救应对??
或者我方该做什么事.该怎么办??
急问, 因为时间不多了, 恳请高手神人们帮帮忙, 非常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