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甲是车位所有人=出租人,乙是车位承租人
因为地下室有铁卷门,所以甲提供一颗铁卷门遥控器给乙使用,遥控器所有权属于甲
但遥控器用太久,坏了(非故意损坏),契约内双方未对遥控器部分做任何记载
问题:
一、甲主张:东西是我的,我给你的时候也是正常可使用的,所以你还给我的时候也该是好的
或者是赔偿我一颗遥控器的钱
二、乙主张:这个东西就像人家在租房子一样,像是家俱自然损坏、莲蓬头坏了不能用、马桶不通
都是该由出租者甲方修缮至可使用状态。同理遥控器也是应由甲方另再供给一颗给乙方使用
并无损害赔偿之问题。而且将来我不租了,我还买一颗还给甲方
这不等于我买了一颗遥控器给未来的承租者使用吗?
不知有没有高手能以适用法律条文的角度解释这个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