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各位好
想请问一下
有探视权:甲方
无探视权:乙方
子女探视权通常有一条大概如下:
年满16岁后,男女造应尊重其意愿,由子女自行决定与乙方之会面交往方式及时间。
这里所说的交往方式及时间
如果子女不想与甲方同住,是否可以自行决定与乙方同住?
因成年在法定上为20岁
那这条所说的自行决定
是指"当天"的时间,还是可以自行决定"过夜"的时间呢
另外想问
如甲乙双方协议书有写好
乙方不须负担子女生活扶养费
事后甲方反悔的话是否能追讨扶养费呢?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