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近日收到裁处书,想请问[违反植物防疫检疫法第17条第1项] 申请诉愿是否可行?
或有没有可能被罚更重?
事实经过:
107/8/2 我妹于台湾虾皮购物订购鲜核桃,产地为中国大陆。
107/8/26 系统显示出货。
期间无收到任何通知及货品。
107/12/19 交易逾期,系统自动取消交易。
诉愿理由:
1. 非本人(即收货人)向货运公司委托申请报关。(补充说明)
2. 本人于台湾虾皮购物向OOO生活馆(卖家帐号: OOO)订购鲜核桃,实为卖家向中国进
口核桃转售于本人,输入人应为卖家,申请检疫之责任也应属卖家,故申请撤销裁处。
补充说明:
裁处书事实描述,货运公司以XXX(我妹)为收货人向台北关传输申报自中国大陆输入
[家居饰品],经仪检有异,查验后发现内装货物为生鲜核桃。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