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房屋租赁合约两年,租金两个月,目前租约已过9个月左右,
房客的房租至少6次未按合约准时缴过,多次推托理由,
之前也让他们分期缴清,但四月和五月的房租连一毛都没给,
而且连水、电、天然气都是要到拆表才要缴,最夸张是天然气从未缴过
一直到积欠八个月,厂商到家里要拆表才缴,期间多次提醒房客,房客都仍无处理。
这几天已寄短信通知房客,若不履行合约要走法律程序。
租赁合约是用市面上可买到的合约书,再另外再加备注以下两条约定:
(1)‘若乙方多次迟缴并未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告知仍未改善,乙方以违约论处,甲方
可以终止租约’
(2)‘若乙方另行缴纳之费用(如电费、水费、天然气…等),若因为准时缴纳而遭拆表,
乙方以违约论处,甲方可以终止租约’
问题:
因租期仍有一年多,这段时间感觉不到房客想改善的态度,想直接走司法程序终止租约。
有以下四个问题想请教各位:
1. 请问上述的新增约定(1)是否会与下述的民法440条牴触? 是否可依多次迟缴的依据
寄存证信函,要求终止合约?
【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个月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
。其租约定于每期开始时支付者,并应于迟延给付逾二个 : 月时,始得终止契约。】
2. 请问上述的新增约定(2)是否会与任何法条牴触? 是否可因任一项被拆表而视为违
约论处,要求终止合约?
3. 房客身分证上的户籍地址是在”地区的户政事务所”,存证信函除了寄到租屋处,
还需寄到户籍地址吗?? 户政事务所该怎么联系上他们?
4. 若是上述的两个备注约定都有牴触,是否要等到欠款四个月后才可以视为违约,终
止合约?
不知道此问题是否可以在本版询问,若有违反版规会删掉,再请告知,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