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 保险公司发支付命令

楼主: Jautism (小刀)   2019-05-06 14:10:38
一、车祸发生日期:
车祸发生日期为105年4月13日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受伤并有三间医院的验伤证明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警方到场处理,并有交通事故登记联单、事故初判分析表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本方未缴保险,故全额赔偿对方被害人所有损失(所有医疗费用、汽机车修理全额)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六、问题:
根据支付命令第四点详列情形如下: 查本件相对人外国驾照已逾期,相对人业已违反道
路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者”之规定。又依“被保险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者,保险人仍应依本法规定负保险给付
之责。但得在给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被保险人之请求权:五、“违反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或第21条之1规定而驾车。”强制汽车责任险保险法第29条第1项
之第5款规定甚明。故此,原告自得依上开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1条之2规定及强
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第1项第5款,代位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1) 强制汽车责任险保险法第29条后明订前项保险人之代位权,自保险人为保险给付
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此事故已超过两年,为何能发支付命令?
(2) 民法第184条与191条,根据民法第197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
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按理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
时即办理赔偿,故从请求权人知有损害亦超过2年,是否已逾时效?
(3) 收到当下已提出支付异议事,近期办理调解失败,保险公司声称将诉诸法庭。因
当事人外国驾照当时有效且当初已支付大笔金额给予对方,对方(保险公司代理人)首先说
当事人驾照逾期,发现未逾期则改说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明是否有赔偿给受害人,此案件已
久并且调解前也未提及此事,当事人并无准备对应资料。感觉对方就只是想尽方法拿到一
笔赔偿金额,试问应如何应对?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5-06 22:41:00
懒得看内容,支付命令可以先提异议
楼主: Jautism (小刀)   2019-05-07 16:31:00
提过异议了 还去过调解 主要是过了两年
作者: zoin (zoin)   2019-05-07 16:47:00
按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就即时办理赔偿?你没有保险 对方强制险就是申请特别补偿基金..对方申请特别补偿基金会签 未获得赔偿声明.我问过承办人员是说就在调解前申请就好..一般是会在调解书上注明说 已申请特补..就是所以你要看 对方申请时间跟你付赔偿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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