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与妻子结婚多年膝下无子,未来也没有生育或领养的计画
而我有个从小就反目成仇的哥哥,不学无术,关过几次
个人名下资产不斐,若我身故,即便预立遗嘱,哥哥仍能主张特留分六分之一
除非:
民法第1145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问题:
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达成1145条之要件?
或是任何信托、资产管理计画?
一毛钱都不想留给那个垃圾
真的不要生孩子或领养,不想要对另一个生命负责几十年
资产全部过给老婆,也暂不考虑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