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地方法院曾有案例
也是一名服务生收到客人的小费,未上缴,被老板控告侵占,
但法院认为小费和店家对客人收的10%服务费有所不同是客人基于自由意志
额外赠与服务生,应属服务生所有。
然而这前提是,服务生与店家之间并没有约定小费的归属,另有一说,若有约
定小费的归属,则应从约定。
※ 引述《q123038468 (小谜★)》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有位朋友在汽车旅馆上班,客人光顾时有时候会将找零的20元给员工当小费,但公司是规定小费上缴平均分发的,如果此时他将20元收为己有,有触犯什么法条吗??
: 因为公司的经理说他是偷窃,要走法律程序。
: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小费的定义,如果找零的20元上缴后,客人又额外掏钱给他并说“这个给你”,那这个部分算是客人自愿给员工的钱员工可以自己收下,还是算公司的小费?一样要上缴?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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