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大家好,
公司为了让条款完善所以请了律师拟订新的劳动契约,里面我认为最难同意的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契约之规定,甲方得据以终止本契约,乙方除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并应
给付年薪三倍之惩罚性违约金予甲方。”
我们公司的最大掌权人表示,这份契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因为之前发生过其他员工犯错
不认帐的情形,所以希望起吓阻作用所以订了这项条约。
问题:
1.
但身为领微薄工资的员工,要是真的签约后发生了什么非故意为之或被故意扣上的错误,
自己只能摸摸鼻子赔上年薪三倍的违约金?这样合理且合法吗?或有什么自保的方法吗?
2.
除了这项条款的问题外,公司只有发放一份劳动契约,盯着员工签完就回收,这样是否违
法呢?
3.
最后,如果劳方代表选举由资方指派,会触犯到那些条款呢?
附上劳动契约:
https://www.dropbox.com/s/7txktglsvark89o/Labor%20Contract.pdf?dl=0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