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去年十一月我在网络上遭诈欺,对方盗用朋友的脸书帐号买卖商品,我在交谈
过程中未察觉有异,于是汇款了商品订金至对方指定之帐户,当天到对方指定地点面交后
没有人赴约,才发现受骗,于是到警局报案。
最近收到地检署的判决处刑书,显示已查获该帐户持有人,但他是出售帐户给别人作为人
头帐户使用,已依诈欺罪减轻求刑。
问题:
1.我是否必须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求偿?
2.是否有办法向检方要求当事人联络我私底下和解?
3.若必须提出诉讼才能求偿,有什么管道呢?是否可以要求以原就被?
4.遭诈欺时我居住于台中,且(假的)面交地点也在台中,但我现在已搬至其他县市、这
样我是要到哪里进行后续处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