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告人诈欺,在被告地出庭??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9-09 14:42:14
※ 引述《lieway01 (lai)》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网络上有买卖纠纷,于是到警局告诈欺。
: 今天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知单”,告知要到高雄出庭
: 问题:
: 1.想请问我朋友住台北,也是在台北警局提告,提告的人还要下去高雄应讯吗?
: 2.可以去电要求改到台北出庭吗?
: 3.星期五晚上才收到下星期二就要应讯了,周末能打电话更改吗?如果不行 星期一改会不会太晚了?
: 再烦请有经验的前辈帮忙,有够头痛,事情有点紧迫,希望各位帮忙,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1项: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法院组织法》第58条:
各级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
《法院组织法》第62条:
检察官于其所属检察署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但遇有紧急情形或法律另有
规定者,不在此限。
  依据上述条文,地检署之刑事诉讼案件的土地管辖为“犯罪地”、“
被告之住所”、“被告之居所”或“被告之所在地”之法院。
  其中“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及“结果地”(《中华民国刑法》第
4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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