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于8/9迁入现居处套房,预付了8/9~9/8的租金8000和16000的押金
但住没几天就发现与房东所称的“非常安静”不符
试着忍耐了一阵子还是觉得太吵,于是欲提前解约
租约采用崔妈妈基金会版,关于提前解约的条文如下:
- 第十条:提前终止租约
甲乙双方得于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本租约,但提出之一方应于一个月前通知
他方。一方未为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应赔偿他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
额之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
前项之终止租约者,甲方若有已预收租金,应返还予乙方。
于8/23以LINE告知房东太吵了我要搬,房东8/24回复表示OK
对以上条款的理解,于租屋板询问过,认为是“未早一个月先期通知者”才要罚
一个月租金,若早一个月通知就不用罚。
通知后未与房东进行其他协商,今本月租期已届,尚未能找到满意的房子。
本想请房东宽限几日,但房东今天才说,多住的日子每一日要以500计。
但本间套房月租8000,以30日计一日也该是267;之前都未提,现在才突然
涨到近两倍,我认为不合理。
因谈话中断,尚未讨论到其他方案及押金返还的部分。
问题:
1. 我若主张多住日数以月租金/日数计算、依日补足,是否合理?
2. 可否主张房东日租金500的要求未载明于租约且未事先告知不合理?
如果日租金500,那月租难道是15000.....且租约打的又不是日租
租约上同一般情况,讲租金的部分也有“甲方不得任意调整租金”字样,但当然
并非指以日计
3. 本来是希望尽早找到尽早搬,若未能住满离通知日(以8/24房东确认计)一个月
(~9/23)就只好认赔给他扣一个月(房东不似有协商余地的人)。
若我多支付9/9~9/23的租金(刚好15日=4000),满足“先期一个月通知”的条件
可否主张房东应退还全额押金(两个月)?
4. 承3,若此方案可行,若我于9/23前迁出,但租金已付到9/23
是否房东不能主张我提早迁出应扣一个月?(假设人搬出,就让房间空到9/23)
另,若此方案可行,假设9/10迁出,房东是否得主张收取9/10~9/23的电费?
(没有独立电表,是以整栋/人头计)
5. 或是,若我今日仍支付下一个月(9/9~10/8)的租金,但不住到期满
可否主张多住日期以月租金/日数(267)采计,剩余日数应予退还?
(租约上“甲方若有已预收租金,应返还予乙方”之文字)
但有些担心这样钱在房东手里,他不会依约退还.....
还是说租约上仅说房东应退款,但未载明采计方式,就只能任由房东认定?
如以上叙述/理解有误或有所不足,还请告知需补充之处。
先谢过诸位愿提建议或意见的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