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妹今年6月底在台中报了某堂英文课,这课分两阶段,第一段5月初~6月底,第二段7月
初~12月,算是插班(课程5月13日开始),
当时试听了一个下午,双方确定价格后,补习班给了我汇款帐号说汇进去再告知他们就算
报名成功
实际上7/8才开始上课,上了三个礼拜后心里有其他计划于是向补习班要求退费,补习班
表示这堂课是从5/13开始算起的,申请退费日已逾全部课程天数的三分之一,只愿退40%
我询问补教法第36条规定的补充:
课程开始后始报名插班者,应以报名后该课程最近一次 上课日作为第一项所称开课日,
并以该课程剩余期间作为 总课程时数。但契约另定第一次上课日者,从其约定。 学生课
程权益(时数、堂数或期间等)之认定,依双方约 定为准;未约定者,依实际开课情形
认定。 学生仅缴纳定金,于开课前即离班者,补习班不得要求 其补足补习班依第一项第
一款至第二款规定得扣除之学费 不足额部分。
对方回应:
台中市补教法36条补充,应以报名后该课程最近一次 上课日作为第一项所称开课日,这
是针对不会上到之前课程的班级,但这堂课的课程是需要补之前课程的
(我知道要补课,但是我实际上一堂都还没补过)
另外我从头到尾都不知道有报名表或任何契约的存在,也没有签过,补习班针对这个问题
的回复是:
因您是汇款缴费,报名表由补习班代为填写。
问题:
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真的没办法要求更多退费了吗?明明只上过三堂课却要收取60%的
费用 …………真的痛的想哭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