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简单说,跟同事一起向前老板打给付薪资的诉讼,前几天他打来说想要庭外和解
条件:现金给付+协议书+撤诉+不接受庭上和解
协议书内容大致是
资方给劳方多少,劳方要在几日内撤诉
问题:
一、
如果我们把这个协议拿去公证,会比较有法律效力吗?
跟我们在庭上和解的效力会一样吗?
二、如果在合约上加注“资方认可我们工作内容跟交接没有问题进行”,
那这样以后资方就不能针对我们工作交接的部分诉讼对吗?
三、另一个人不想打,但撤诉能撤一半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