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A先生与B先生皆为一般民众,并非公司行号或商家。
于某FB社团,A先生刊出商品与说明商品状况
并说明回文喊“收”者进行交易
B先生喊收并留下资料,但事后并不进行交易
且强调以下几点:
●喊“收”是消费者的权益,台湾法律没有规定在fb买卖社团中喊收后就一定要买
●与人面交也有不去的权利
问题:
○是否如B先生所说,台湾法律没有规定这部分的交易行为呢?
○民法中所提的“双方合意”在此事件中是否成立?
○由于B先生此种行为已是累犯,是否有相关法律可约束此种行为?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