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工作损失、劳保与公伤假

楼主: Airseal   2016-02-05 05:25:04
近日于上班途中(必经路线)发生车祸,应属于职灾范围内
因发生多处骨折,医生评估约需数月才可回到工作冈位
对于伤病期间薪资相关规定有疑问,
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忙释疑,或可分享实务经验,谢谢!
(以下法条为摘录非全文)
劳基法59条第2项:
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
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
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职业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发给职业伤害补偿费或职业病补偿费。
劳工保险条例第36条:
职业伤害补偿费及职业病补偿费,
均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十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
如经过一年尚未痊愈者,
其职业伤害或职业病补偿费减为平均月投保薪资之半数,但以一年为限。
请问:
1. 若确定是职灾,就不该有伤病期间薪资缩水的情形发生吗?
2. 在什么情形下会有"未能取得原有薪资"的情形?属于雇主违法吗?
3. 当雇主有依法给足全薪后,就不能去申请劳保补偿了吗?
4. 若雇主有依法给足全薪后,还可以向加害人要求工作损失吗?
关于第4个问题我自己有搜寻过资料:
依民法216条: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
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看起来应该是"不行"向加害人要求工作损失
但依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三号判例:
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给付之赔偿金额,
得以抵充其他雇主应负之赔偿金额,而非指雇主之赔偿金额,
得使肇事人减轻责任,上诉人为抵充之主张,并无理由
看起来好像"可以"向加害人要求工作损失
所以想特别问这部分在实务上偏向哪一方
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可以帮忙回答,麻烦您了,谢谢!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6-02-06 11:09:00
简单说,可跟公司或肇事者要求照付这部分太复杂,妳有查不完资料,找律师吧劳工法体系庞杂,特别是职灾,找劳动局调解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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