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民事所有权确认等诉

楼主: kcchengg (峰月)   2016-02-02 20:26:43
事实经过:伯父与甲女于民国65年合购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建物的部分一楼
登记在甲女名下,二楼登记在伯父名下。而后,甲女在并未告知伯父的情况下
于民国88年间私下将土地与建物转售给乙男,并完成登记移转。
乙男于95年间的时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况下,私下将土地与建物私下转售给
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于二楼的部分并没有联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间曾付1万元给乙女,
作为出入及使用的费用,故一楼与二楼出入的通道间(约1.多坪)有一木制的
隔墙。伯父的家人故而将机车及脚踏车停放在这一点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张该通道所有权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机车,故于去年12月提起诉讼,
要求自95年他购入后至今,侵害使用权的的租金,一个月500。
问题:(1)由于土地为共有,依土地法34-1条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
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
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而伯父并未被告知故无有行使同意权,并也无默示之意
思表示,加上释字 107 号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是否可以请求土地移转登记无效?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条规定“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
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
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
前项优先购买权人,于接到出卖通知后十日内不表示者,其优先权视为放弃。
出卖人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而与第三人订买卖契约者,其契约不得对抗优先
购买权人。”
当初甲乙丙的契约行为并没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没有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
是否可以依此法条主张契约无效?
(3)丙男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所生的租金所害赔偿,是否有民法第 197 条侵权行为
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年间不行
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年者亦同。之适用? 故而应从丙男起诉
的期间105年12月开始起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或是发送站内信给我,麻烦了,感恩。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鹅会飞)   2016-02-02 23:43:00
想厘清一下甲女是只移转他的持份,还是全部?此外(2)基本上也已经过了除斥期间(类推民125)然后(1)部分,乙到丙时,丙基本上已经善意取得,即已失去所有权,而且其实本案跟该释字没有关系(3)或许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伯父跟甲已成立租约但还是要去算租金@@,这里当然也有时效消灭的抗辩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2-03 09:06:00
他如果告侵权行为可以这样抗辩没错啦 但是一般都是用不当得利 然后你们再用五年短期租金时效抗辩这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2-03 21:00:00
怎卖出别人持份?伪造文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2-03 21:23:00
他卖他自己的持分 只是没跟共有人讲 现在闹翻了就想翻案...基本上没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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