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请教限定继承后清偿事宜

楼主: 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   2016-01-28 21:51:30
事实经过:
小弟的家人因故离世,有债务也有部分资产,为了避免伤及无辜,所以办了
“限定继承”的程序,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亡者有1笔车贷、1笔信用卡、2笔一般借贷
债权人与继承的一台车、一台机车、现金若干都有如实向法院申报,
依法院寄来民事裁定(也有刊登报纸),法院定的催告期是6个月,
有问过律师,律师说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
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所以本来是要等6个月后,再向法院申请遗产分配的调解。
只是今天有接到车贷公司的公文,来函略以:“本公司的车贷有优先设定抵押权,
请于文到三日内与本公司洽商还款事宜,否则将迳向法院就台端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申
请强制执行。”于是下午去了一趟监理站,发现车子真的有被设定抵押权,
想请教版友的是
问题:
(1)车贷公司要求先把车子拖走,并表明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权益,是真的吗?
我很担心其他债权人会抗议 (有问过信用卡的银行,他们表示决不同意)
还是我一样等6个月后,再请所有债权人一起来处理车?
(2)车子与机车目前都没有办过户,因为6个月也是要折算成现金还债的,
那这6个月的税金一样要缴交吗?(我们都不会去开,也不会去骑)
车子有问过因为有抵押所以不能拆牌。
只是想说动产每天都会折旧,若不处理会越来越没价值~~
6个月后要如何把车子与机车换成现金?是由谁来估价呢?
(3)公所书记有说处理后事的钱可以从遗产中扣除,但是债权银行有异议,
那到底可不可以扣除?是否有法源?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1-29 01:09:00
1.陈报期间执行程序会停止/不能开启(参考司法院75年厅民二字第1252号,73年厅民一字第180号)2.要 3.通说认为可以类推民法第1150条,但以必要者为限
作者: volenty (贝果鱼)   2016-01-29 03:16:00
车子照开照骑啊~这么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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