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fz070 (小保)
2016-01-28 01:48:04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105.01.20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无人受伤;双方都有车损(都是小擦撞.都可以行驶.对方车损1万5.我方车损1万3)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没有做笔录(有事故三联单与事故图);现场没有被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双方皆有强制险及第三人责任险
我方有连络保险公司出险
对方因车主在大陆联系不上且觉得自己没有错,坚持不出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我方停在医院门诊中心旁红线区(靠近门诊中心入口处),
因为是红线,我方车辆遭警卫驱赶,于是往前
此时,有辆车右转驶进门诊中心入口
于是两台车发生擦撞
对方擦撞到右侧两片门
我方擦撞到左侧大灯与左侧保险杆
对方坚持说我是全错.要我全赔(对方车损1万5左右.我方车损1万3)
我方交由"台寿保产险公司"处理,对方经由我方保险查看对方车辆受损状况后修车
修好后,对方坚持要我方先付修车费,他才去牵车.
我说:我委由保险公司处理,照保险公司的程序走,我该付多少,保险公司会付.
对方认为我在拖,说:那除了修车费外,他要求"营业损失",他的车是生财工具(卖鸡)
依照 民法第191条之2
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
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
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对方有权要求"营业损失"
六、问题:
1.台寿保产险公司第三责任险是否有包含赔偿"营业损失"?
(条款似乎只有写财损.没有特别写营业损失)
2.对方要求修车期间的营业损失应该算合理,但对方修车厂修好车后,
对方不先付修车费(我方也不垫付修车费)导致无法牵车出厂,
造成的营业损失也要找我要,这合理吗?
3.车辆如何证明是营业用车?(应该不是随便说说就算是生财工具吧?)
4.对方也造成我方的车损,对方说:车主在大陆联络不到,他也不想出险(觉得他没错)
这要怎么处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