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小弟有法律的问题想请教
如有熟悉的还请帮忙解惑
事实经过:
前阵子遛狗时 在自家附近被一个妇人说我的狗咬伤她
但因我未目击 且狗也无异状 我认为对方想敲诈 故两人便起争执
后来对方有报警 相关的流程也都完成
因为我无意和解(和解就摆明我的狗有咬她了) 对方坚持提告过失伤害
就在今天收到检察庭寄来的传票
但问题来了
上面的备注栏写着‘请携带咬伤邻居○○○之狗之照片纸本到庭’
就是因为我不认为我的狗有咬到人 才会被告过失伤害
但在尚未开庭且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就这样写
岂不是先有了刻板印象 认定我的狗有咬伤人 那这样开庭又有何意义?
倘若我带了狗的照片不就落入检察官的陷阱了?
想请问这时我该怎么办
我是有想到
1. 白天依照上面的电话打去询问是否笔误要重寄
但打过去一定不会是负责处理案件的人员接听 打了应该也没用
2. 先准备好照片 但开庭时不拿出来 说出我的疑虑
看检察官如何处理 如果还是要照片 至少也拿得出东西
3.不带照片 开庭时直接跟检察官对摃 说未审先定罪 然后保持缄默
以上是我先在脑中模拟可能的情形
想请问正确的处理方式为何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