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请问录音内容是否构成恐吓要件

楼主: librasystem (Winniepoopoo)   2016-01-14 01:03:17
一、发问者提出之“事实”略以:
※ 引述《WHATAKID (KID)》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离职跟公司主管约谈
: 有预备先录音,解取一小段
: 主管:你不是很带种吗,你现在是怎样!(敲桌)蛤!!
:    你没有被弄过齁, 是不是啦
: 职员:不是阿
: 主管:X你娘哩,不要以为他妈妳很屌,对你好不是理所当然
:    没有看过坏人是不是拉(丢东西)
: 现在打逐字稿,感觉画面好像在眼前一样,有点抖抖的
: 请问这样有构成恐吓的要件吗
: 感谢
: 问题: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二、关系人代称:职员=A;主管=B
三、主旨:B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惧危害安全罪,至于本件真否成立犯
罪仍应尊重法院之判决。
※为遵守本板板规第三条规定:“对于热心回答一般性法律条文问题之版友,经版主审核
后,认为其回答内容明白易懂且正确无误者,得向站方申请或直接发予p币以资奖励……
”避免回文误导发问者之情形发生,故多作贴近客观之陈述。
四、理由: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
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一)讨论一:恐吓什么事?
学说上,“恶害”常常出现在恐吓危安罪里,顾名思义,恶害应该是一种不好的、对自己产
生不利的概念。当B说“你不是很带种吗,你现在是怎样!(敲桌)蛤!!……X你娘哩,
不要以为他妈妳很屌”,单纯这两句比较像是愤怒、呛声的话,不属于“恶害”;惟B曰“
……你没有被弄过齁, 是不是啦\……对你好不是理所当然\没有看过坏人是不是拉(丢
东西)”弄、好(编按:得好处)不是理所当然、没看过坏人等语,便合乎“恶害”了!
智者或问,生活用语在作法律解释的时候,就这么死板吗?Of course N O T,多数学说认
为恐吓罪是“具体危险犯”,也就是必须依照具体个案的场景、两造的口气、争执的原因、
彼此的利害关系等作综合判断。假设今天甲模仿电视剧中角色向好友乙说:“没有看过坏人
是不是拉!”乙可能就回几句互亏的话语,并不构成恐吓危安罪的“恶害”。
(二)讨论二:恶害的限制?
“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是立法者就恶害所设下的限制,如果跟生命、
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无关,亦不成立本罪。B在说完“没有看过坏人是不是拉”后,曾
丢过某样物品,而“丢”这个动作本身是一种威吓,目的在于使A产生恐惧感,涉及“身体
”;从“对你好不是理所当然”这句,连结A与B的利害关系(离职员工和主管),系上下监
督服从关系,推测B不满意A提出之离职要求,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84号解释释示:“
人民之工作权为宪法第十五条规定所保障,其内涵包括人民选择职业之自由。”宪法上承认
之人民自由权利,位于下阶的中华民国刑法当然接受,是B的表达已压制A选择职业之自由,
涉及“自由”。
(三)讨论三:恐吓之结果?所谓致生危害于安全,系指受恶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吓,生安
全上之危险与实害而言(参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非字第15号判例)。恐吓危安罪列入妨
害自由罪章,揭橥人人皆享有免于受恐惧之自由,受恶害之通知者A有手抖的现象,足征有
恐惧、不安之感,遂构成既遂。
(四)B明知以加害身体、自由之事,通知A将致生危害于安全,仍基于恐吓之犯意实施,按
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具直接故意。综上,结论如主旨。
以下提出5则相关实务判决作为参考:※根据版面相关贴文规定第11点、本站使用者条款
2.0.1第5点(b),使用者不得张贴脏话、不雅话语等,否则经警告后仍再次不听劝之文章,
经版主审视过依情节轻重会给予警告、删文、水桶、劣文等处分,惟为忠实反应法院所发现
之真实,若判决文涉及脏话、不雅话语等,是否具修改法院之判决文之必要性?敬请板主们
裁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02号判决
甲○○因欲接丙○○下班而至上址猪排店门口,竟另基于恐吓之犯意,将上衣拉下,露出肩
膀至胸部间之刺青,并向乙○○恫称:“有没有看过兄弟”、“你有没有看过坏人”等语,
并作势殴打乙○○,以加害生命、身体之事恐吓乙○○,使乙○○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其
安全。
注:第二审台湾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160号判决,恐吓罪部分仍然成立。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8号判决
乙看到后又对丙说“你没有看过坏人?有没有被打过?”,并用安全帽要丢向伊……足使丙
心生畏惧,而足生损害于其生命、身体之安全,被告乙○○上开所为,系犯刑法第305 条之
恐吓罪。
注:第二审台湾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418号判决,恐吓罪部分仍然成立。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01号判决
巳向乙恐吓“干你娘!妳没有看过坏人喔!妳若不还,妳家人就知道死!”等语,致乙心生
畏惧……核被告巳所为,系犯刑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3年简上字第98号判决
被告对王○泽大声辱骂:“干你娘”,并同时对王○泽恫称:“你是不是没见过坏人、恁爸
没见过这种事情、你最好给我小心一点、你再去报警试试看”(台语)等语,显属对加害王
○泽生命、身体之恶害通知,已使王○泽心生畏惧……系犯刑法第305 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22号判决
刑法第305条之恐吓罪之成立,行为人须对于被害人为恶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为明确、
具体加害上述各种法益之意思表示行为,致被害人之心理状态陷于危险不安,始得以该罪名
相绳;若行为人所表示者并非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及名誉等事为内容,或被恐吓者并未
因此心生恐惧,则尚与该罪之构成要件有间,即不得以该罪相绳。
作者: Ryan908 (Ryan)   2016-01-14 20:19:00
如果被恐吓后回呛之, 是否恐吓成案机率就小很多了?回呛之举是否已表明 "没有" 心生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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