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这样能成立恐吓罪吗?有点急....拜托了

楼主: librasystem (Winniepoopoo)   2016-01-10 01:19:31
※ 引述《isosad56 (56不能亡阿)》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是这样的 近期我女友前男友最近还在跟她纠缠
: 他在礼拜一时要拿东西还我女友 也要来顺便看他们之前养的猫....
: 而那位男生之前有打过我女友的纪录 两年内打了2、30次
: 他当时要我在我女友房间门外等他们讲完话 但我深怕我女友又被他打 (他在跟我女友分
: 手前有说过 要把她打成重伤 让她妈认不出她来 )
: 所以我觉得不妥也跟进去在我女友身边 接着他有个拉我女友的动作后 我就跟他吵了起来
: 我当时也出手打了他(这方面和解完了)
: 当时我刚好有录音
: 重点是 :他说了我是个外地来的 不要惹到他这样的在地人 他姐姐 他哥哥的人脉很广的
: 也有提到说 他爸他叔叔之前也有玩过 要他们现在叫人绝对还叫的出来!
: 但他之后有补上他不会是这样的人
: 当时的录音档也有录到说 我打他算是我帮我女友还的...就算了
: 没想到那天晚上他就到警局提告我
: 所以我对他出尔反尔的话感到畏惧了 不知道他那句话会不会找上我
: 而我女友也对他申请了保护令 怕到时他收到通知后怕他会对我们不利
: 说真的他知道我女友住哪 他那也还有房间钥匙 真的很担心他半夜会跑来乱
: 让我们睡觉时都提心吊胆的
: 问题:
: 不知道这样有没有构成恐吓罪是否能成立
: 我刚好有录音 也有他说不会去告我 却上警局告我后的和解单
: 另外如果我想要在我的户籍地告他 他是否会上来我的户籍地做一趟笔录呢?
: 说真的现在我跟我女友有点恐慌 怕他真的找上门来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容我在本件的关系人使用代称,方便论理
原波=A;原波的女友=B;原波女友的前男友=C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
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C之行为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害安全罪,理由如下:
(一)C曾以“A是个外地来的 不要惹到他这样的在地人 他姐姐 他哥哥的人脉很广的 
他爸他叔叔之前也有玩过 要他们现在叫人绝对还叫的出来!”客观上当然可能实
现的恶害,直接对着A为通知。纵C没有打算实现“叫人”的本意,或根本吹牛,或
甚至后来“叫人”来,仍无碍上开恶害通知之成立;此等恶害内容涉及生命、身体
,并此指明。
(二)所谓致生危害于安全,系指受恶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吓,生安全上之危险与实害而
言(参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非字第15号判例)。A接收C之恶害通知后,产生“
说真的他知道我女友住哪 他那也还有房间钥匙 真的很担心他半夜会跑来乱让我们
睡觉时都提心吊胆的”之畏惧感云云,已达危害安全之程度。
(三)承(一)行为与(二)结果间具因果关系。
(四)C明知以加害生命、身体之事,恐吓被害人A致生危害于安全,仍实现之,按刑法第
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具直接故意。
(五)核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
(六)C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会影响到他的责任能力(参照刑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而C
之所以出言恐吓系因与A发生争执,惟争执之解决之道尚有其他,仅仅恐吓显然无
助于双方嫌隙之消除,故具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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