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2015/10/08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受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且有做笔录,现场无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乙式全险
五、事实经过:
高雄好市多中华店地下停车场出去右转机车道,再右转旁边巷道(无红绿灯)。
我直行车右转(时速20),对方机车(高速)撞到(擦撞?)我右前轮后飞到右前方大楼下。
造成对方右脚的脚底比十元还大一点的破皮。
六、问题:
对方第四天开始就要求我把修机车的钱给他(机壳没坏的也要全部换新),
但保险公司给他理由是等一个月判定表出来后才能申请理赔
之后第六天对方就提告 过失伤害 。
(我和对方报案的警官都跟他说过这是标准流程, 但对方不管)
过一个半月后双方约至警局谈和解。
保险公司给予 对方修车钱全赔23000元
医疗费照单据全给
外加10000元补?金